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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奶粉入境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对此应如何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2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携带奶粉,偷逃税款,走私普通货物罪

一、案情简介:行为人携带奶粉入境偷逃税款达一百余万元

2010年8月,叶某与胥X合谋,胥X负责从新西兰组织奶粉货源并空运至香港,叶某负责将奶粉自香港携带入境,发给胥X指定的上海收货人胥XX。事成后,叶某每罐奶粉收取人民币十五元左右清关费用。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叶某携带入境的奶粉共计62407罐,经鉴定,价值一百五十五万四千九百余元。

公诉机关以叶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被告人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行为人携带奶粉入境偷逃税款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间接走私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规定,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为人与他人合谋,由他人将奶粉从国外空运至香港,行为人再自香港携带入境,按每罐奶粉十五元左右收费。行为人明知违反海关法规,仍然逃避监管,非法携带武器等违禁品之外的普通货物入境,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行为人携带入境的奶粉共计62407罐,价值一百五十五万元。行为人与他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共同犯罪。行为人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行为人与他人合谋,约定他人将奶粉从国外空运至香港后,行为人自香港携带入境。行为人明知违反海关法规,仍然逃避监管,非法携带奶粉入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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