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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越狱他人可能一起背锅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0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窝藏,包庇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云南省司法厅的通报称,2017年5月2日上午8时20分,云南省第一监狱七监区在押犯张林苍(男,27岁,云南省马龙县人,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月18日入监)擅离劳动现场,趁驾驶员下车等候装货之机,强行驾驶一辆130型福田牌货车,冲破监狱隔离网和施工用的临时栅栏门后脱逃,并把货车丢弃在距监狱2公里处的虹桥路附近。5月10日上午9时10分,张林苍在昆明市嵩明县的一个采石场被抓获。至此,张林苍在逃亡9天后,最终落网。

张林苍的越狱看似只是他一个人的事情,其实不然。在他越狱期间,为了更好地躲避警方追捕,很可能需要一些人协助,从而让一些人卷入越狱事件当中,引发新的犯罪——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单纯不提供证言、沉默不语或者不出庭作证行为,不属于"做假证明包庇他人"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如上文提到的张林苍。

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

下面让我们通过两个真实案例,加深对窝藏、包庇罪的学习。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8日19时许,网上被通缉人员兰某甲伙同同村农民兰某乙、王某某、李某某暴力妨害红星公安分局森侦大队民警执行公务,兰某甲将民警吴某某打成重伤后,四人逃窜到台山村的山林中躲藏。2016年9月2日,一直躲藏在山林中的兰某甲给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告诉王某某自己将警察打伤了,正在山中躲藏,让王某某开车到大平台珍珠岩厂附近的路边接自己下山。二人约好第二天在大平台珍珠岩厂附近的路边接兰某甲下山,并在路边插树条子作为四人具体躲藏地点的标记。王某某将兰某甲打伤民警后躲藏到山中的事情告诉了丈夫被告人李某某,并安排李某某第二天早上开车去接兰某甲下山。9月3日上午,因自家面包车在去大平台珍珠岩厂附近接兰某甲等四人出山途中出现故障,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借用朋友韩某某家面包车来到大平台珍珠岩厂附近做标记的路边将兰某甲、兰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四人从山林中接出,六人在汤旺河区宇祥饭店就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明知兰某甲等人是犯罪后被通缉人员而仍然为其驾驶交通工具,帮助其转移藏匿地点,逃避法律制裁,已构成窝藏罪,应当以窝藏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窝藏罪罪名成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黑0715刑初字1号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8日晚,胡某1、胡某2(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胡某4杀害,尔后胡某1、胡某2驾驶赣A×××××面包车来到进贤县北门口接胡某3一同赶到进贤县七里乡湾里村。回到家后,被告人胡某平、胡某文得知胡某1、胡某2杀害了胡某4,胡某平提出由其为兄弟胡某1、胡某2顶罪,胡某文说“三个儿子总要派一个儿子去”等,大家默许。然后,胡某1、胡某2、胡某文、胡某平赶到进贤县人民医院门口时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胡某文、胡某平在民警询问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有意隐瞒胡某1、胡某2部分犯罪事实,误导侦查取证。2016年6月21日,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平作伪证时患有精神分裂证(慢性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消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裁判观点】

被告人胡某文、胡某平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平作伪证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慢性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文、胡某平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主要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文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胡某平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审理法院】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赣0124刑初417号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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