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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监督执行死刑时的工作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十三条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时,检察人员应当在场监督,
第十四条 执行死刑完毕,法医验明罪犯是否死亡时,检察人员应当在场监瞥。检察人员对法医出具的结论有疑问的,应当立即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提出。
第十五条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摄像,对形成的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 执行死刑后,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执行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同时应当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死刑临场监督过程中,发现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收受贿赂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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