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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前后所犯同种罪,是否可构成累犯?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5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十八岁前后所犯同种罪,一般累犯

一、案情简介:王某十八岁前后连续犯盗窃他人财物

王某于2012年5月21日上午,伙同他人来到昆山市张铺镇江南春堤5幢201室,在该室内窃取了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的所有人为彭再龙,型号为戴尔牌N4030型,价值1 900元人民币;另一台系贺勇所有的价值800元人民币神州天运Q1600型笔记本电脑。窃得上述两台笔记本电脑后,均销赃给了王威风。王某在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从王威风处调取了涉案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发还给被害人,且从王某处扣押了一台仿苹果牌笔记本电脑。

另,王某于2008年9月至12月期间,单独或结伙实施了十九起盗窃犯罪,盗劫数额达人民币21 430元。其中,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了七起,价值4 230元人民币;年满十八周岁后实施了十二起,价值共计17 200元人民币。2009年7月15日,王某被另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2011年5月25日,王某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以王某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扣押的仿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宣判后,王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十八岁前后所犯同种罪可构成累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据此,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对于此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根据立法精神,应理解为犯罪分子在犯前罪与后罪时均为已满十八周岁的人,否则不认定为累犯。鉴于此,若行为人跨越十八周岁实施了犯罪,十八周岁前与十八周岁后实施的犯罪可以相互独立,单独被认定为犯罪,在上述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在满足累犯的其他条件下,构成累犯。

行为人跨越十八周岁多次实施了盗窃行为,十八周岁后实施的盗窃行为与十八周岁前实施的盗窃行为能够相互区分,且可单独构成犯罪。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在十八周岁后实施的犯罪不属“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行为人因上述的多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又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构成累犯。

就本案而言,王某跨越十八周岁实施了十九起盗窃罪,且因该十九起盗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于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十九起盗窃罪中,十八周岁前实施了七起,十八周岁后实施了十二起,十八周岁后所实施的十二起与十八周岁前实施的七起能够相互区分,且均单独构成犯罪,因此不属“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012年5月21日,王某再次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此次盗窃发生在2011年5月25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故王某的行为符合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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