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种刑罚制度。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法条中的“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