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制度对鼓励犯罪分子积极参加改造,遵守监管制度,实施立功等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减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首先,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则不适用减刑。
其次,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认罪服法,也就是犯罪分子被投入监狱后,承认犯罪事实,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深挖思想根源,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执行劳动改造的必要性,自觉接受教育改造。(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刑罚执行期间,严格遵守《犯人守则》和监狱的各项规章纪律。(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
第三、有立功表现,对于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立功表现具体包括:(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第四,对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当减刑。主要包括:(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点贡献的。
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减刑后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减刑后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