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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分享---乘人之危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8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协议,当事人,构成要件,法官,司法

审理结果

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路运木协议》,从形式上看,虽然覃某在该协议上签字,但覃某在与王某达成购买松木协议并已交纳购木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不交钱给宋甲等人,覃某则不能运木至二级公路,出于急迫需要,才不得不与上述四人签订借路运木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内容不是覃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宋甲等四人是乘人之危签订协议书。宋甲等人实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乘人之危的特征,所以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覃某的诉讼主张,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评析:

乘人之危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者急迫需要,强迫他人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构成乘人之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或急迫的客观事实存在。(2)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而提出过高的苛刻条件。(3)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接受不法行为人提出的苛刻条件,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4)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某些原则性的法律制度内容抽象,要将其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定的难度,法官在具体运用时会显得非常谨慎。

作为经办广西律师,除了需要深刻理解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及构成要件之外,还需要广泛了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以便为自己及为法官提供足够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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