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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在强奸过程中没有违背女方意志,能否定强奸罪?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8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被告人,强奸罪,辩护人,认定,报案

案 情 简 介

 

  身为广西A大学的学生,姚敏强对自己的未来有着太多美好的期待,出生于安徽小城的他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五关、斩六将地闯过高考来到了绿城南宁。好不容易从单调乏味的学习生活中解脱出来,丰富的大学生活令他如鱼得水,多才多艺的他很快便赢得了同学的称赞。但渐渐地,他却发现,周围的同学不知何时都已双双对对,自己却仍旧形单影只,看着周围的俪影双双,本就萌动的心更渴望能找到伴侣,一同徜佯于大学的海洋。

  姚敏强看到刘筱倩的第一眼就觉得那是自己等待多年的梦中情人。就读于B大学的刘筱倩是有着白皙的皮肤,乌黑幽深的眼睛,小巧红润的嘴唇,尤其是那一头乌亮的秀发更带着一种说不出、捉不到的丰仪在煽动着他的心,丰满颀长的身材让人忍不住要把她抱在怀里好好爱怜。满怀爱意的姚敏强以为这是自己邂逅爱情的开始,孰不知佳人已有男友,轻轻地一句话就敲碎了少年的美梦。但姚敏强并没有被刘筱倩的拒绝打倒,他认为真正的爱情是不会因为这点小挫折就放弃的,他要为了爱勇往直前!锲而不舍的姚敏强一次又一次地变着法子向刘筱倩求爱。

  不同于身边的其他追求者,姚敏强才华横溢,既写得一手好文章,又是文学社里的骨干分子,跟自己也有共同的话题,这样的一位优秀青年为自己倾倒,这从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刘筱倩的虚荣心,姚敏强的死缠烂打并没有让她心烦。况且每次看到姚敏强被拒绝后黯然的表情,刘筱倩的心也慢慢地柔软起来,牢固的心不自觉地为他打开了一条缝。对于姚敏强,她并不像应付其他追求者一样敬而远之,相反,时不时地,在姚敏强的要求下他们偶尔会说上会话,聊聊天。

  2004年4月3日晚上,姚敏强意外地接到刘筱倩的电话,说她明天想到A大购买一些医学方面的书籍,希望姚敏强带她去附近的医学书店选购。姚敏强大喜过望,认为这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好机会,自己能够进一步地跟刘筱倩进行接触了。是夜,回到不到十平的出租房内,姚敏强翻来覆去,思索着如何趁明天的机会掳获刘筱倩的芳心。

  送花表白这些平常的求爱举动自己早就做过无数次了,可每次刘筱倩都说“我已经有男友了”。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的方法的话,自己还是会被刘筱倩拒绝。要怎么做才能打动刘筱倩的心他看得出来刘筱倩对自己也是有一定好感的,至少刘筱倩没有像对待别的追求者一样严辞拒绝自己,所以送上门的机会一定要把握住!

  但问题就在于,要怎么把握才好

  姚敏强有些犯难。刘筱倩的态度那么坚定,就算是生米煮成了熟饭也不见得会跟自己。没想到一闪而过的念头却“拔开了迷雾”,姚敏强原本就躁动的心跳得越来越厉害!“是啊,如果真能把生米煮成熟饭,说不定筱倩就同意成为我的女朋友了。就算不行,我那么爱她,得不到她的心,至少我也要得到她的身体!”

  潘多拉的魔盒一旦打开,就再也关不住了,突然爆发的恶念很快就盖过了理智,姚敏强满心满眼都是:“要想办法得到刘筱倩的身体”。他开始计划如何应该如何引诱刘筱倩到自己的出租房,又在什么时候下药,再然后……筱倩就是自己的女友了。经过反复地在脑海中演习,是夜,姚敏强是带着笑容入睡的。

  第二天一早,姚敏强到了C医院使用处方购买了一盒佳静安定药片,打算下药使刘筱倩陷入昏睡后再与她“煮成熟饭”。

  2004年4月4日下午,姚敏强在陪同刘筱倩到书店购买了刘筱倩所需要的书籍后,便提出和她到自己的出租屋内吃水果、聊天。出租房里,由于兴趣相投,两人聊得十分起劲。姚敏强当然不会忘记自己的目的,他趁着刘筱倩上厕所之机将安定药片放进刘筱倩喝的饮料中。看着刘筱倩在不知不觉中喝下了掺有安定药片的饮料,姚敏强大喜,默默地等待着药力发作。

  只是安定药片虽然有催眠作用,想要让它完全发挥效力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喝下加料饮料的刘筱倩只是感觉身体摇晃了一下,头有晕,她不自觉地用手扶了扶额头。姚敏强见状立即上前表示关心:“你怎么了不舒服吗”

  适时的关心对于正跟因男友脾气过于暴躁而跟男友处于冷战期的刘筱倩来说是这么地温暖,眼前的对象又是一直的追求者。刘筱倩有丝意乱情迷,她问姚敏强:“你长这么大,交过女朋友吗”

  面对心怡女子的询问,姚敏强非常老实:“没有。”

  这年头没交过女友的男生简直是稀有动物了,刘筱倩觉得非常有趣:“那你接过吻吗”

  姚敏强依旧老实回答:“没有。”

  想到姚敏强对自己的体贴爱护,刘筱倩问姚敏强:“那你想试试接吻是什么感觉吗”

  天上掉下来的馅饼顿时砸得姚敏强喜不自胜,这不正是自己梦寐以求的吗还是佳人自己主动送上门来。在四目相对中,两人的唇越贴越近、越贴越近。

  狭小的房间、独处的男女,房间的热度剧烈上升……喘息中,刘筱倩拉开了姚敏强的手:“你这里有准备避孕套吗”

  却看见姚敏强热烈而不解的眼神。也是,一个连吻都没有接过的男生家里怎么会准备有这种东西。刘筱倩强迫自己离开床边,找到随身携带的女用包并从里面拿出两个避孕套:“总要做好预防措施的”,话语间,把手里的一个避孕套递给了姚敏强……

  事后,刘筱倩觉得眼皮沉重,她没有多想,以为是“运动”以后的症状,放心的沉沉睡去。当她醒来以后,发现已经是晚上七点多。自己晚上还有课, A、B大学相隔太远,就算是赶回去也课程也结束了。正值情热时,禁不住姚敏强的耳鬓厮磨,于是她打电话给同寝室的室友,让她们帮自己应付老师的点名。正打电话间,初尝情滋味的姚敏强忍不住再度缠了过去,刘筱倩笑着拍了他一下,递上了剩下的那只避孕套……

  当晚,刘筱倩没有回学校,并打电话跟男友说自己留宿在外校的女同学处,已完全捅破暧昧关系的刘筱倩与姚敏强又一次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回到学校后的刘筱倩像往常般上课,中午的时候,却受到了男友王古文的质问:“你昨晚去哪了”

   “不是跟你说了我到同学那住了吗”刘筱倩有点心虚,又有点不耐烦。

   “去同学那住的话你包里的避孕套怎么会没有了”王古文扬了扬自己手上拿着的刘筱倩的包。昨晚他越想越不对劲,刘筱倩跟自己的关系越来越冷淡,她又在这个时候外宿……王古文觉得很可疑,于是在课间的时候他趁刘筱倩不注意翻了翻她的包,却发现原来自己准备好放在她包里的两个避孕套不见了!

  事关自己头上帽子的颜色,王古文下了课后就拖着刘筱倩走到角落里质问。

  刘筱倩呆住,她没想到男友会查验包内的避孕套,面对着男友怒气冲天的脸,想到他暴躁的脾气,她脱口而出:“昨晚,我被人强奸了”

  ……

  送了刘筱倩上车的姚敏强却没想到事情有如此大的变化,满心欢喜的他以为经过了昨晚,自己和刘筱倩的关系已经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却不料正春风得意时他却接到了公安机关打来的电话。振奋的心霎时忐忑不安,难道是自己下药的事被人知道了一向循规蹈矩的好学生姚敏强越想心里越没底,毕竟自己是第一次做坏事,况且自己虽然下了药,但后来刘筱倩是自愿跟自己发生的关系,说清楚了应该就没事了。于是,他找到公安机关。

  现有的人证、物证,再加上姚敏强自己的陈述,这个案子很快就被交到了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也以姚敏强犯有强奸罪向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姚敏强的双亲得知他们寄予厚望的大学生儿子竟然锒铛入狱,痛心疾首。难过的他们实在不希望正值青春年华的儿子就这么在高墙内耗掉宝贵的青春。于是他们千里迢迢从外省赶往南宁希望找到有丰富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姚敏强争取希望。但人海茫茫,要找有能力能办实事的律师谈何容易无奈的他们只能通过网络进行搜索。在看到刑事案件辩护专家韦荣奎律师的网站上列出其曾多次为原被判处有罪的被告人洗刷冤屈,使他们被判无罪的实际案例后,他们马上联系了韦律师。感动于那份天下父母心,作为被告人姚敏强的辩护人,韦律师接受重托,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全面阅卷,积极调查取证,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尽最大努力为高墙内的青葱少年赢得宝贵的自由时光。

 

  控辩双方舌战法庭

——是违背意愿还是你情我愿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时候,主观上要求被告人有强奸的故意并且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客观上被告人实施了采取非法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有主客观要件相一致,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姚敏强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姚敏强与刘筱倩发生性行为到底有没有违背刘筱倩的意志

  对于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刘筱倩的意愿,只有当事人姚敏强和刘筱倩才清楚,而偏偏本案是一对一的案件,“自愿与否的问题上”被告人姚敏强的供述和被害人刘筱倩的陈述有着截然不同的说法:姚敏强说是“自愿”,刘筱倩说是“强迫”。这样的对峙证据应该如何采信便成了本案定性的关键。

  公诉人认为:

  1、客观上,姚敏强采取了利用药物将刘筱倩迷昏的手段强行与刘筱倩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的规定;

2、主观上,姚敏强与刘筱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违背了刘筱倩的意志,姚敏强之所以迷昏刘筱倩,明显是因为刘筱倩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由此可以推断出姚敏强违背了妇女意志,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

  综合以上两点,被告人姚敏强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药物将妇女迷错后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不同于公诉人的观点,辩护人韦荣奎律师则认为:虽然客观上姚敏强下药的行为不可否认,但用药这一手段对于姚敏强与刘筱倩发生性行为并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对于本案性质是否定为强奸,更重要是确认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了被害人刘筱倩的主观意愿。只有主、客观相符合,才能认定姚敏强构成强奸罪。而要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应该从案情出发,从生活经验、人情常理出发证明被告人姚敏强的供述不可信,同时排除一切对刘筱倩证词的合理怀疑。从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来看,刘筱倩是自愿与姚敏强发生性关系的:刘筱倩的证词疑点重重,应采信姚敏强的供述:

  (1)姚敏强的供述前后一致,在供述中都反映出刘筱倩是自愿与姚敏强发生性关系的。但因为姚敏强有一个事前下药情节,自己总觉得心虚、理亏才到公安机关投的案,事实上姚敏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误解并不能改变事件的实质,不能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2)根据双方在庭上提供的医学资料表明:姚敏强所下的药量并不足以立即致刘筱倩昏迷,最少也要等到她喝下后一个小时左右才会进入昏睡状态。但在刘筱倩昏睡之前,其已主动跟姚敏强发生了性关系,且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刘筱倩是清醒的,其在当时主动向姚敏强提供了其随身携带的避孕套。

  (3)刘筱倩的证言疑点重重: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药力生效,刘筱倩昏睡——刘筱倩清醒后要求打电话给同学——深夜打电话给男友——第二天姚敏强送刘筱倩离开这长达十几个小时的漫长时间里,刘筱倩的表现一直都是泰然自若的,正常人被强奸后应有的愤怒、羞耻、激动情绪她都没有,这并不符合被强奸人的一般正常心态和行为。另外,刘筱倩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前后矛盾,充分证实其是在说谎。她为什么要说谎从案件材料中我们可以找出答案:她之所以说自己被强奸是因为避孕套用掉的事实被男友发现,无法对男友交待心虚之下才说的谎话。

  (4)本案的案发,并非刘筱倩主动去报案,是其男友听其说其被强奸后拉其去和老师说明情况,其在学校书记的反复动员下才决定报的案,这一事实证人王古文已经在庭审时予以证明。

  另外,韦律师还指出本案中存在的许多疑点:

  (1)例如案发的一整夜,刘筱倩的身上一直是一丝不挂的,当时衣服就在其触手可及的地方,其却从未要求过要穿衣服

  (2)如果真如刘筱倩所说是被强奸,其不是自愿而是因为害怕不敢反抗才与姚敏强发生的性行为,为什么她还能主动打电话跟同学联系让同学帮忙应付点名为什么她又能自己主动打电话给男友她在打电话的过程中又为什么从始至终都没有呼救求援即使电话里面不敢说,案发现场是在出租房,并不是偏僻之处,周围住着很多居民,刘筱倩只要呼救就有人听得到,她为什么又不吱一声

  综上所述,韦荣奎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姚敏强无罪。

 

 

法院判决

——疑云重重,最终还是认定为强奸

 

  此案经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初审,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最终新城区法院认定:姚敏强违背妇女意愿,使用镇静催眠药物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遂依法判处姚敏强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姚敏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最终还是定性为强奸罪,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应对上诉人姚敏强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

 

 

原则与实践的碰撞

——客观归罪还是疑罪从轻

 

  本案的争论焦点事实上只有一个:双方性行为的发生是否违背了女方刘筱倩的主观意愿,这也是我国刑法上强奸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毫无疑问,这是一条重罪。现在世界各国无论是经济上发达还是贫瘠,观念上开放还是保守,无一例外的都将这一罪名作为重罪列在了自己的刑法典上,并且不约而同的将妇女的意愿作为了定罪的依据。但是,将意愿摆上法庭,并且围绕它调查、取证,之后质证、论证,最后判定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在以严谨、客观为天性的法律面前,对法官、对控方、对辩方,都不是一项轻松的工作。于是在我国甚至是包括大多数的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以客观判定主观就成为了较为通用的做法,于是在案件中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的手段就成为了重要的判定标准。而不幸的是,本案中姚敏强事先准备了药物并按计划顺利让刘筱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下,后果是姚敏强与刘筱倩发生了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这几乎已经是典型的强奸案了。但是,让我们来仔细看看辩方是如何搭建自己的辩护高台的:焦点仍然只有一个,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愿。首先是事实依据,搜集所有能够证明女方自愿的相关事实,尤其是细节,辩方当然知道在这样的意愿争辩中,细节是魔鬼。而在所有的证据中,毫无疑问,女方刘筱倩的供述给我们提供的魔鬼是最有价值的。于是,从安定片的发效时间,到避孕套的使用,甚至是女方刘筱倩的情绪表现,这一切一切的破绽便一一摆在了法庭上。究竟谁的说辞更加的可信当辩方将这一疑问注入法官的脑海中,注入整个庭审的案卷中的时候,整个辩论策略便成功了一半。其次是法律依据,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先强奸,后通奸,不按强奸罪论。辩方在这点上所需要的,其实是法律精神的支持。

  从整个辩论体系上看,架构清晰,逻辑严谨,而取得的结果也是出乎意料的好,二审在没有对事实认定作出变更的情况下而作出一年两个月的有期徒刑,显然是在强奸罪的法定刑期以下作出了量刑,这应该是一个减轻处罚。这个判决结果正好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贯的司法观念即疑罪从轻或减轻的惯例,而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先进司法理念,虽然这不可不说是一个遗憾,但是这样的结果已经证实了我们辩论策略的成功。同时我们坚信,在我们拥有越来越多优秀的法律人才的同时,我们的法律体系,我们的司法实践,将一步步的走向开明。

 

 

辩 护 词

——律师逻辑思辨与智慧的见证

 

姚敏强强奸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姚敏强的一审辩护人。经过阅卷和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证据存在很多疑点,以至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姚敏强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被告人确实与刘筱倩发生过性关系,但这不足以认定其构成强奸;被告人在事前曾暗中给刘筱倩下药,也不足以认定其构成强奸。因为认定强奸的关键是看“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而在这个关键环节上,本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并且疑点重重:本案是“一对一”的案件,“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只有两个当事人姚敏强和刘筱倩才清楚,而现在两人对此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姚敏强说是“自愿”,刘筱倩说是“强迫”。如果要认定被告人强奸,就必须完全肯定刘筱倩的证词、否定被告人的供述,也就是说,必须从案情出发、从生活经验、人情常理出发,证明被告人姚敏强的供述不可信,同时排除一切对刘筱倩证词的合理怀疑。但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情况恰恰相反,被告人的供述较为可信,而“受害人”刘筱倩的证词却疑点重重,依这样的证据,不能认定姚敏强构成强奸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姚敏强的供述可信。

  本案的案发时间是2004年4月4日,第二天被告人得知公安人员曾找过他,心里没底,便于4月6日凌晨前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被告人供述,刘筱倩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虽然事前被告人将安眠药混入饮料中让刘筱倩喝下,但用药并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后来刘筱倩是在清醒而不是昏睡的状态下,是自愿的而不是受迫的与被告人发生关系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完全可信:

  1、被告人的前后几份供述,要害部分和主要的细节部分都一致的。而且,有很多细节与刘筱倩的证词相吻合,比如他们是如何认识的,当天如何联系、刘筱倩如何来、如何玩、如何买东西、如何去出租屋、在出租屋如何吃喝、发生关系后刘筱倩打电话、姚敏强煮东西给刘筱倩吃等等。

  2、必须强调指出,从实质上来说,姚敏强从来没有做过有罪供述。姚敏强之所以去投案,并不是因为他强奸了刘筱倩,而是因为他没有法律知识,不知道犯罪行为讲究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自己的下药行为,和与刘筱倩发生性关系的结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刘筱倩的自主意愿,才是两人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正是因为分不清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又因为自己毕竟在事前下了药,总觉得理亏、心虚,姚敏强这才去公安机关投案。但是,这种“投案”本身,并不能证明姚敏强实施的就是强奸行为(事实上在姚敏强的历次供述,也表明刘筱倩是自愿的)。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误解,并不能改变事件的实质,更不能决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上述两点,至少可以说明,除了“刘筱倩是自愿的”这一情节尚待考证外,被告人的供述是基本可信的。而辩护人认为,在“刘筱倩是否自愿的”这个关键情节上,姚敏强也没有说谎的心理动机和现实基础:首先,姚敏强已经基于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误解,决定去投案。既然是“投案”而不是被抓获归案,就没有说谎的动机或必要;其次,姚敏强只是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涉世未深,也未受过任何专业法律知识训练,如果说他假装去投案,然后设计出一套谎言为自己开脱,不太可能;退言之,如果姚敏强要说谎,就应该一口咬定刘筱倩是自愿,根本不用说出自己放药的事,在“投案”之前,他也有充分的时间将放药的证据毁灭干净。而姚敏强将“下药”这一加重自己“强奸”嫌疑的细节和盘托出,正说明其没有说谎的打算。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姚敏强的供述内容完全可信。

  二、刘筱倩的证词不可信。

  刘筱倩虽然是所谓的“受害者”,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女子出于报复、泄愤或者其他心理,在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又反诬对方强奸,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最后司法机关还是能从案情出发、从人情推理,得出正确的结论。辩护人认为,本案就属于“先自愿、后反悔”这类情况。也正由于刘筱倩说了谎,致使其证词出现了许多违背人情常理、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疑点,以下具体分析刘筱倩证词的疑点:

  疑点一:高效的安定片

  按刘筱倩的说法,姚、刘二人当日中午1时左右回到出租屋,然后一起吃水果、喝饮料,其喝下饮料后没多久,就感到头昏,随即躺到床上,躺到床上后就人事不知,一直昏睡到晚上7点半左右。其醒来后发现自己可能已与姚敏强发生过性关系。这种“喝饮料后不久就昏睡了四、五个小时”的这种说法不可信:

  1、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前约5分钟,姚敏强在刘筱倩喝的饮料中放了六颗安定片,这是事实。但根据双方庭上提供的医学资料表明,六颗安定片一般在一小时左右才能使人进入昏睡状态,即短时间内不可能使人昏睡,因此可以肯定,刘筱倩“即喝即昏”的说法不可信。

  2、安定片并不是春药,也不是精神类药物,服用后并不能使人产生幻觉或欲望,在进入睡眠状态前人的意志是正常的,并不影响对事物或行为的判断。

  3、刘筱倩之所以咬定自己当时的“昏睡”状态,无非想证明自己与姚敏强发生关系是非自愿的,但上述分析表明所谓“昏睡状态”不符合科学规律,这就反过来证明:两人在第一次发生性行为时刘筱倩是清醒的。

  疑点二:蹊跷的避孕套

  姚敏强、刘筱倩都提到戴避孕套一事,姚敏强还说第一次是刘筱倩帮他戴的。不管怎样,两人的说法可以互相印证的就是“事前刘筱倩主动让姚敏强戴避孕套”。同时,现场勘查笔录及物证表明,当晚两人用了两个避孕套,并且是刘筱倩带来的两个红色的避孕套。从避孕套之事就可以证明刘筱倩谎话连篇:

  1、当天三次性行为,用了两个避孕套,而庭审时,刘筱倩非常肯定地说,第二次用了避孕套,第三次没有用,那么可以确定:另一个避孕套是第一次用的(也与姚敏强的供述相符)。如果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时,刘筱倩已经昏睡过去,而她带来的避孕套是放在其挎包里的,被告人又不知道,并且被告人自己的床头柜里就有好几个避孕套(见现场勘查笔录),那么发生第一次关系时,姚敏强只可能用自己的避孕套,而不可能用刘筱倩带来的避孕套。

  2、而第一次使用的避孕套是刘筱倩随包带来的,而不是姚敏强家里的,这个事实再次证明:两人在第一次发生性行为时刘筱倩是清醒的。而且其并不是在第二次、而是在第一次就主动提供了避孕套。

  3、值得指出的是,刘筱倩在一开始是有意回避避孕套一事的,这种回避,正说明其心虚。因为按照常理,刘筱倩既然是受害者,应当是满怀义愤,将事情全部如实道出,不应有所隐瞒。但事实上,刘筱倩的头两份笔录,隐瞒了避孕套之事,直到第三次笔录(公安人员已经问过姚敏强再转来问她时),才说出避孕套之事。刘筱倩隐瞒此事,说明她也知道既然是被强奸,“受害者”还主动叫强奸犯戴避孕套,这太不符合常理,进而心虚不敢提及。如果真像她在第三次笔录中所说的那样,她是怕被姚敏强传染性病才主动叫姚敏强戴的,那么这个看似合理的理由,为什么不大大方方的说出来呢而要等“强奸犯”先说出来了才吐露这一细节呢常人所想隐瞒的,往往就是事情的真相:刘筱倩主动叫姚敏强戴避孕套一事,充分说明了刘筱倩当时真实的思想状态(至少也是一种可能性非常大的思想状态),即“她是自愿的与姚敏强发生性关系”;而刘筱倩回避“自己曾叫姚敏强戴避孕套一事”,也充分说明了她报案时的心理状态,即“一定要被认定为强奸,因此要隐瞒真相,不能说出对姚敏强有利的细节”。

  4、辩护人认为,一个随身携带避孕套、做过三次人工流产(见刘筱倩2004年4月6日17时的《询问笔录》第四页,案卷P26)、发生性关系前又主动叫对方去自己的包里拿避孕套来戴的人,说她是被强奸,这不符合常理。本案证据及庭审调查表明,被告人并没有使用过暴力或对刘筱倩进行过威胁,对此刘筱倩也是肯定的。那么在刘筱倩意志清醒、完全能够判断其性行为性质、被告人又没有对其使用暴力威胁的情况下,还主动提供避孕套,就足以证明两人在第一次发生性行为时,刘筱倩是清醒、主动、自愿的。

  疑点三:友好的“强奸犯”与自愿的“受害者”

  整个过程被告人的行为都是关爱的、友好的。而刘筱倩“醒来”不过傍晚7、8点钟,她想走完全可以走,也可以借口上厕所然后逃出来,而且出租房附近又住着很多居民,她也完全可以呼救求援,但这些简单的自救行为,刘筱倩都没有做,这就进一步表明她是自愿的,且愿意继续留下来同宿。刘筱倩说是怕姚敏强伤害她,所以只好留下,这种说法乍看有理,但实际上经不起推敲:首先她与姚敏强是熟人,已经有一定的了解;其次,她对姚敏强的了解程度应该比我们想象的要深,可能其对姚敏强还有相当的好感,否则一个女学生怎么会随随便便跟一个自己不了解的男子单独去到他的出租屋呢最后,从姚敏强的表现来看,他也不可能伤害刘筱倩,比如姚敏强帮煮糖水蛋喂刘筱倩吃、第二天又送刘筱倩走等行为。因此,所谓“怕被伤害,所以当晚留下不走”的说法不可信。实际上,刘筱倩醒过来后提出过回学校,只是因为晚上学校要点名,而不是因为被强奸想逃离。

  疑点四:处乱不惊、镇定自若的“强奸案受害者”

  即使按刘筱倩自己笔录里的描述,她也完全不像一个强奸案的受害者。她在“案发”前后的许多表现都不符合一个强奸受害者应有的状态:

  1、没有应有的愤恨情绪。按刘筱倩的说法,她昏睡醒来,发现自己一丝不挂,姚敏强也赤身裸体的坐在自己身旁,于是她“怀疑”自己可能“被强奸”了。首先,这根本不用怀疑,而是正常人都可以想象得到的;其次,对女孩子而言,既然怀疑有这么可怕的事情发生,为什么不质问呢从刘筱倩的历次笔录来看,她从来没有质问过姚敏强是否强奸了自己!而是无关痛痒的问还有没有末班车。如果说刘筱倩是不敢质问,只想赶快跑掉,那就应该毅然决然的跑,管它有没有末班车。但刘筱倩不是这样,当姚敏强回答没有末班车后,她就要手机联系同学帮她点名。而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姚敏强还是刘筱倩的笔录,都没有提到姚敏强威胁过刘筱倩不让她走。既然“强奸犯”没有伤害她或者威胁伤害她(如前所述,姚很喜欢刘,其与刘发生关系也是想把刘从其男友处抢来,他事实上没有也不可能伤害刘筱倩),一个“受害者”为什么自主、自愿的留在“强奸犯”身边呢而刘筱倩这种睡起来问有无车、没有车就叫帮请假、然后继续住下去的表现,倒非常像享受一夜情的自然随性的心态。

  2、没有应有的羞耻情绪。一个女子,醒来发现自己一丝不挂、可能被强奸了,最正常的第一反应是抓住衣服挡住身体(就像很多肥皂剧里表现的那样),然后羞愤交加的质问、并穿上衣服。但刘筱倩不质问倒也算了,按她的笔录,她竟然从头一天傍晚7点钟醒来,直到第二天早晨,都没有穿衣服(见刘筱倩2004年4月X日X时的《询问笔录》第X页),她有正常女子的羞耻心吗而且,无论是从姚敏强的笔录,还是刘筱倩自己的笔录,都看不出姚敏强不让她穿衣服。换言之,至少在“从头到尾没穿衣服”这一点上,刘筱倩是完全自愿的;那么,一个自愿整夜的光着身子待在一个青年男子身旁的女孩,其声称自己是被强奸的,这可信吗

  3、没有应有的激动情绪。当晚刘筱倩留下不走,并主动打电话和同学、男朋友联系,这一则说明她当时比较清醒,二则从说明她当时的“非受迫”状态:试想,一个被强奸的人,当时一定是羞愤交加,在加上“害怕姚敏强伤害自己”,脑子里早已一片混乱,哪里还会想到交代不回去睡觉、帮请假之类的琐事。换言之,当时刘筱倩的状况是心情安定、思维清楚的,辩护人相信,这绝不是被强奸后的状态,而且按照刘筱倩的说法(见其2004年4月6日17时的《询问笔录》第三、四页,案卷P25、26),她昏睡至7点半,醒来后发现自己被强奸,又听说没有末班车了,“接着我就问他要手机”打电话。反应之敏捷、思维之清楚,如果说在“接着”之前其刚被强奸过,是令人难以置信的。而且,不管是同学、还是其男友,都说接听其电话未觉得有异样,这也令人难以置信。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除非刘筱倩惯于表演或者是个经过特训的、处乱不惊的特工,否则,刘筱倩的上述表现根本不符合一个强奸受害者应有的、正常的状态,换句话说,刘筱倩的上述表现是一个与别人正常发生性关系后的正常表现,刘筱倩根本不是被强奸!(在刘筱倩2004年4月X日X时的《询问笔录》第X页,案卷PX中,她还说,第二天清晨,姚敏强还摇醒她,说要和她做最后一次,给她留下美好回忆,如果是强奸,强奸犯根本无需征求受害者的意见,更不会有留下美好回忆的说法)。

  疑点五:谎话连篇的“受害者”

  如果说前面都是辩护人的推论,并没有旁证佐证刘筱倩说了谎,那么本案还有一个有确凿证据证实、不可否认的重要事实,可以证明刘筱倩是一个说谎者,这个事实就是:刘筱倩在她打电话的问题上说了谎。

  1、刘筱倩称她当晚7点半“醒来”后,打了两个电话,一个打给她的同学叫她帮请假,一个打给她男朋友王古文,骗他说自己在医科大的女同学哪里过夜(见其2004年4月6日17时的《询问笔录》第四页,案卷P26)。此后,她说自己“又谜谜糊糊的睡着了”,再未提过打电话之事。

  2、但实际上,刘筱倩并没有她所说的那么迷糊,她7点办打电话给王古文并未打通,后来到了凌晨12时左右,她又打了个电话给王古文,说自己不回去,两人在电话里“大约争吵约一分钟”(姚敏强语)。“凌晨12时左右,王古文才接到刘筱倩的电话”,这一情节姚敏强(见其2004年4月6日4时至6时的《讯问笔录》第五页,案卷P7)、王古文(见其2004年4月13日的《询问笔录》第二页,案卷P38)均可证实。而据辩护人调查,刘筱倩不但11时57分打过电话给其男友,而且在12时半又打了一个电话过去,此次通话时间长达5分多钟(见辩护人提交的电话通话清单)。

  3、刘筱倩在“打电话给王古文的时间”上说谎,即隐瞒“其8点左右打电话给王古文打不通、凌晨12时左右又打过两次”这一事实,说明两点:一是掩盖其一直思想比较清醒、心态比较平和的状态(并不像她所说的7点半之前人事不知、8点左右打了电话又昏睡过去,任由姚敏强摆布);二是刘筱倩很可能前段时间与王古文不和,其可能故意与姚敏强发生性关系来激惹王古文,否则,刘筱倩当晚即使回去,也要回女生宿舍,她只需告诉宿舍同学不回去即可,至于其男朋友,第一次(8点)打不通电话就算了,何必到了凌晨还要打电话给男朋友,说自己不回学校呢而且第一次打完还不算,过了半个多小时又打(刘筱倩的这种反常举动,只有在刘筱倩已经与王古文另行租屋同居的情况下,才能符合情理)。

  疑点六:不愿报案的“受害者”

  1、刘筱倩在离开出租屋时,并没有收集任何物证(如擦过精液的卫生纸等),说明其根本没想过要报案。

  2、姚敏强第二天送她上车时还给了几个苹果,她欣然接受。

  3、刘筱倩回到学校以后表现正常,和同学一起去见习,没有跟老师、同学、男朋友提及过昨晚发生的事情。如果真是被强奸了,最起码姚敏强送她上车后即可以报案,但她在长长的一个上午、中午均没有报案。

  4、刘筱倩最终报案是完全被动:当其男朋友追问昨晚去哪里过夜、包里的两个避孕套为何不见时,回避不了的刘筱倩碍于无法对男友交待,才说了自己被“强奸”,最后是男友拉其去和老师说明情况。庭审时,其男友王古文出庭作证,称刘筱倩是在学校书记的反复动员下,才决定报案。

  刘筱倩事后的细微表现、及其是在老师和男友的“压力”下才报案的情节,均表明:刘筱倩对姚敏强有好感;二人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其意愿,因而其表现正常;其报案完全是被动的、违心的:因此,可以确定:刘筱倩在与姚敏强发生性关系时,是完全自愿的。

  疑点七:庭审表现不像受害者的“受害者”

  刘筱倩在庭审时的表现,也暴露出她并不是个受害者:

  1、辩护人注意到,庭审时,当姚敏强陈述他们刚交往、当天刚见面的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时(比如他们说过的一些话等等),刘筱倩会不时的、不由自主的摇头,这种本能的、条件反射式的肢体语言,表明其内心深处并不同意姚敏强的说法。这也很正常,因为这些琐事闲话、细枝末节,本身就无法让人留下深刻印象,同时由于个体记忆的差别、由于时间已较长久,当事人之间出现记忆偏差并不奇怪。可当姚敏强陈述他们之间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具体情节时,刘筱倩却自始至终镇定自若,没有出现摇头、叹气等表明其反驳意愿的体态语言。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这一情况表明,在刘筱倩的内心深处,她是认可姚敏强的话的,也就是说,第一次她是自愿的,姚敏强对此没有说谎!

  2、庭审将结束时,姚敏强做最后陈述,他为自己的下药行为向刘筱倩表示了真诚的歉意,同时也正告刘筱倩,不能诬陷自己强奸。而刘筱倩听后,仍然态度自然,没有表现出愤恨或者激动的情绪。这非常不正常!因为按照常理,一个真正强奸受害者,本已满怀愤怒、羞耻、委屈等激烈情绪,如果强奸犯胆敢这样“厚颜无耻”的反咬一口说她是陷害,那么她肯定会像火山一样的爆发。但刘筱倩没有,她如此的镇定、如此的平静,甚至没有只言片语的反驳,这彻底暴露了她“说谎者”的身份!

  三、其他辩护意见。

  退一万步而言,即使认定发生第一次性行为时刘筱倩并非自愿,但由于其在两人发生第二次、第三次性行为时,是清醒的、自愿的,因此姚敏强亦不构成强奸罪:

  (一)  两人发生第二次、第三次性行为时刘筱倩也是清醒的、自愿的。

  发生这两次性行为时刘筱倩是清醒的,这一事实两人均无异议,那么刘筱倩是否自愿的呢辩护人认为其是自愿的:

  1、这两次性行为过程中,被告人没有使用过暴力威胁或其他使刘筱倩无法反抗的行为,这是基本案件事实,控辩双方(包括刘筱倩)对此均无异议。

  2、刘筱倩陈述她曾推过被告人并说“不要”,但没有力气推不动,这一说法不可信:

  ①这两次性行为的整个过程刘筱倩均是一丝不挂的(刘筱倩自述,被告人认可),如果刘筱倩不是自愿的,为何不起床穿衣服其衣服就放在床边凳子上,伸手即可拿。

  ②如果刘筱倩不愿意,在被告人没有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情况下,刘筱倩只要作一个紧挟腿(或臀部下按)等简单的、条件反射性的动作即可避免被告人插入,但刘筱倩并没有这样,这表明她是自愿,至少是半推半就的。需要提醒的是:刘筱倩是有多年性经验并打过三次胎的女人。

  ③刘筱倩的说法与本案基本案情、情节不符,且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加以印证,不可采信。

   可见,刘筱倩在发生第二、第三次性行为时是自愿的。

  (二)在两人发生第二次、第三次性行为时,刘筱倩是清醒、自愿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先强奸,后通奸,不按强奸罪论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实际情况非常有可能是这样的:大半年前,刘筱倩认识姚敏强后,对其有好感,再加上案发前与男友不睦,促使其当天自愿的与姚敏强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关系后,又有意想气男友王古文,于是在凌晨还要打电话给他。第二天,不管刘筱倩是想就此与姚敏强发展关系,还是只把他当作一夜情,总之,她并不想报案。但被男友发现异样后,或者是其实话实说但男友妒恨之下逼她报案,或者是她为掩饰自己伪装成“受害者”而“自愿”报案,这才使姚敏强成为了被告人。如果在上述情况下,则被告人姚敏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当时刘筱倩是自愿的。而辩护人认为,上述情况存在是完全有可能的,且公诉机关也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排除这一可能。因此,即使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应该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

  200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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