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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办案过程中的感想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8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法律,司法,法官,守法,法治

在法庭上,公诉方、律师和法官是一个最好的三方制衡,法官居中判决,检察官、律师两厢平等对抗。这样的等边三角关系,是生产公正的最稳固机制,而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作为南宁律师,我们研究司法的主要目的是如何使公权力更好地执法,而不是为了指出法律存在的漏洞而存在。因为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更严重。一个错案所造成的危害,不是10个公正判决所能补偿的,它至少造成20个人的怨恨,甚至影响司法声誉与社会和谐。

  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并不只是表现在保护每一个好人或守法公民的权利上,还表现在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上。一个法治社会应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聘请南宁律师,既是保证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对公权力可能出现疏忽的制衡。广西刑辩律师所坚持的原则是忠实于法律,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在南宁律师的眼里,只有当事人,而没有“好人”、“坏人”之分,忠实地依照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但现今,刑辩律师普遍遭受人们的偏见,实际上是我国普法的失败,更是法制环境有所倒退的一种表现。但是,在当今的司法制度中,刑辩律师制度发挥着重要的纠错、防错功能,是防止冤错案件生成的重要屏障之一。其作为我国法律法制史进步的标志性制度,亦是人类文明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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