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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银联系统漏洞骗取银行资金,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2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银联系统故障,盗窃,诈骗

一、案情简介:行为人利用银联系统漏洞,骗取银行资金

张X军、王X平受许某指使,伙同他人在中国银行宁波某分理处柜台办理无卡无折存款业务,把钱款存入一个户名为凌民的该银行贷记卡账号,待营业员将钱存入后要求张X军签字确认时,张X军立即电话联系早已拿着该贷记卡等候在异地POS机旁边的许某,许某马上用POS机刷卡将该笔存款消费掉。接到许某操作完成的指令后,张X军随机向营业员谎称存错账号,要求营业员把上述存款撤销并存入另一张借记卡号。由于POS机刷卡交易信息通过银联系统反馈给银行有一至二分钟的时间差,银行营业员未察觉存款有异就按照张X军的要求操作。后张X军迅速逃离现场并将借记卡内的存款转移。得逞之后,张X军和王X平又伙同赵X茗,先后在多处银行用相同或类似手法,套取现金。

公诉机关以张X军、赵X茗、王X平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张X军辩称:本案应定性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赵X茗辩称:当时与持卡人有约定,且持卡人也出具了保证书,他们仅收取套现成功的手续费,银行欠款由持卡人归还,本案应定贷款诈骗罪。其辩护人辩称:赵X茗仅是受持卡人委托,利用银行信用卡的冲正、撤销业务获得手续费,对银行的欠款应由持卡人归还,持卡人也出具了还款保证书,故赵X茗无罪。

王X平辩称:他们与持卡人有约定,要求持卡人归还银行欠款,故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辩称:王X平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未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不构成盗窃罪。

二、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一审法院判决:张X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赵X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王X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张X军、赵X茗、王X平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 利用银联系统漏洞骗取银行资金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联系统对异地刷卡行为反馈到计算机系统中有所延迟的漏洞,故意隐瞒贷记卡中的存款已被消费的事实,致使银行营业员错误办理冲正业务,骗取银行资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张X军将钱款存入贷记卡中后,许某再通过POS机刷卡消费,此时许某的行为系正常的消费行为而非透支行为。但是,当许某的刷卡消费行为完成以后,张X军利用银联系统对异地刷卡行为反馈到计算机系统中有所延迟的漏洞,使营业员在不知晓存款已经被消费的情况下,错误地将银行自有资金存入其指定的另一借贷卡中。营业员系因受到欺骗而自愿将银行资金交付给张X军等人。张X军、赵X茗、王X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存入贷记卡中的资金已被消费的真相,要求银行营业员办理冲正业务,骗取银行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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