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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例11:覃某某运输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9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运输毒品罪

无知男子见钱眼开运毒1200克,韦律师枪下救人,为其保住性命——覃X德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

X德是一名三轮车司机,时常在凭祥郊区兜客。2008年2月2日,当覃X德在弄怀广场停车等客时,一名越南籍妇女上车要求前往凭祥市区。开车后不久,该越南籍妇女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要求覃X德独自将塑料袋里的东西带到凭祥广场并给其50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覃X德见有钱赚,便答应了。越南籍妇女随即下车,覃X德继续往前开,到达弄尧中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检查,黑色塑料袋里装有毒品海洛因1200克。公诉机关认为覃X德明知是毒品,利用交通工具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数量高达1200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其行为已经触犯运输毒品罪,建议量刑为死刑。韦荣奎律师接受覃X德的委托,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

经过详细阅卷、分析,辩护律师也认为,本案的主要事实已非常清楚,且其运输的是毒品海洛因,数量还高达1200克,只能为覃X德作保命性质的辩护意见。于是,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提出了几个辩护意见:对覃X德的行为触犯运输毒品罪无异议,但是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同时,覃X德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一,应认定覃X德运输毒品未遂;

第二,覃X德不明知是毒品,主观恶性程度小;

第三,覃X德系初犯、偶犯;

第四,涉案毒品含量较低,而且没有扩散到社会;

第五,覃X德认罪态度好。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覃X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覃X德保住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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