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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高达800万,经我所律师辩护后不批捕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2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医院,贪污,不批准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5,某A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经过领导班子开会决定开展“乡村网络建设”工作,即由该市周边乡村的医院医生、村医等医务工作者介绍病患到A医院住院,A医院则按照每介绍一名病患住院给介绍人100元至130元的介绍费,以此来提高A医院的住院率,增加收益。实际工作中,由工作人员孔某等人分片区的负责登记乡镇村医、医生介绍到A医院住院的人数、名字。孔某等人每月一次或者两次将自己登记的人数、姓名明细表报给邓某邓某将这些明细表找到各个科室的负责人确认人数后签字;邓某再将经过各个科室确认的他和孔某等人登记的人数汇总成报账表,报到内审科审核签字,然后再由财务科、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分别审核签字;走完前述审核签字程序之后,邓某再到财务室领钱,然后依据审核确认的孔某上报的人数以及车票相应的费用结给孔某孔某拿到钱后,再分别把相应的款项给乡镇的村医和医院的医生等介绍人。侦查机关以孔某涉嫌贪污罪为由,对其立案羁押侦查。本案涉案金额高达800万。

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晖律师接受孔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孔某的辩护人。

 

【辩护思路】

 辩护人吴晖律师经会见了孔某以及向相关人员核实的情况以后,认为孔某严格按照A医院关于“乡村网络建设”的要求,如实的登记了每一个经过介绍到A医院住院治疗的病患,也按照A医院的规定,把约定的介绍费给了相应的村医。孔某并没有在工作中非法占有任何的款项,也没有为了多拿介绍费而故意虚构病患人数,故孔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并对其作无罪辩护。

 

【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吴晖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孔某不批准逮捕,孔某因此重获自由。

 

【点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客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何为“非法占有”?控制之后能够实际取得赃款的,才是算是占有,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并没有将赃款变成私款,那么也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

在本案中,孔某在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自己工作日记本里面详细的记录了工作时登记的经人介绍到A医院住院的病患的名字、人数等信息,清晰的记录了相关款项的流向,即孔某在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孔某亦没有为多拿介绍费而故意虚报病患人数,也没有将有关财物变成私款的主观故意。

 

 

【主办律师简介】

吴晖,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民革党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生。广西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吴晖律师代理过大量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进行辩护或代理。吴晖律师办理的多起成功案例,被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同时,吴晖律师还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尤其在女童保护方面有相当深入的研究。一直以来,吴晖律师在不断实践的同时还重视理论研究,热衷公益,在办案过程中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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