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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迫卖淫罪犯罪未遂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8年4月5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要点提示:认定被告人实施强迫妇女买淫行为构成既遂还是未遂,应重点分析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是否达到了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如果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没有达到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那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处于着手实施的阶段,属于犯罪未遂,反之则属于既遂。未遂还是既遂与被告人强迫受害人卖淫成功与否无关。
  【案情】:
  2009年4月6日,被告人龚开会(均为化名)提出将其认识的两名女孩骗到外省去卖淫赚钱。被告人柴俊、石俊均表示同意。同年4月8日14时许,三被告人再次共谋后,由龚开会以柴俊过生日为由电话邀请被害人杨静、杨云,石俊则电话邀约了另两名同案人一同前往。当晚20时许,三被告人与另两名同案人租乘一辆面包车前往铜仁市“名门商务会所”将二被害人骗出铜仁。当晚23时许,被害人杨静、杨云下班后上了三被告人租乘的面包车往湖南方向行驶。途中,因二被害人产生怀疑,被告人柴俊谎称去湖南接女朋友,打消了二被害人的疑虑。当车行至怀化境内后,二被害人得知三被告人的目的是带二人外出卖淫。二被害人开始哭泣,柴俊遂用刀对二被害人进行威胁,并将二被害人带至芷江县公坪镇“八里铺又一村”酒楼内住宿。
  次日凌晨5时许,因二被害人不同意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柴俊遂抓住被害人杨云的头发并往墙上撞击,尔后,柴俊、石俊先后强行与杨云发生了性关系。柴俊强奸完杨云后,见杨静不同意发生性关系,遂对杨静进行殴打,尔后,柴俊又对杨静实施了奸淫。当日,被告人龚开会、柴俊、石俊三人将二被害人带至怀化汽车站一旅社内,欲将二被害人带至上海去卖淫。在旅社休息时,二被害人趁三被告人睡熟之机逃脱。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柴俊、石俊、龚开会违背她人意愿,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在强迫二被害人去外省卖淫的途中,被告人柴俊、石俊对二被害人强奸后伙同被告人龚开会对二被害人继续予以控制,欲迫使二被害人去卖淫,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故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不当,因为被告人柴俊、石俊、龚开会的目的是将二被害人骗出外省卖淫,当二被害人得知三被告人要带她们外出卖淫而哭泣时,被告人柴俊等人对二被害人进行了威胁,被告人柴俊、石俊等人并在住宿时对二被害人实施强奸后与被告人龚开会继续对二被害人进行控制,准备带二被害人去外省卖淫,三被告人主观上有强迫二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威胁、强奸后迫使二人卖淫的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强奸罪定性不当。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起同等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二被害人趁三被告人睡熟之机逃脱,系三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俊在强迫二被害人去外省卖淫的途中,对被害人杨云实施了强奸,情节较为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柴俊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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