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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服务事实骗取费用及补贴,是否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0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事实
导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诈骗罪?

案情简介:董某等人虚构服务事实骗取费用及补贴

2015年,某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司机董某、谈某、高某、宋某,分别用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并在乘客端账户内预充打车费一二十元。随后,他们各自虚构用车订单,并用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司机端账户接单,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由于乘客端账户预存打车费较少,无法支付全额车费。网约车公司为提升市场占有率,按照内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司垫付车费,同样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四被告人采用这一手段,分别非法获取网约车公司垫付车费及公司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董某获取40664.94元,谈某获取14211.99元,高某获取38943.01元,宋某获取6627.43元。

法院判决:董某等人构成诈骗罪

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人董某、谈某、高某、宋某犯诈骗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4月1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谈某、高某、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家属均已代为全额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被告人所得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董某等人虚构服务事实骗取费用及补贴构成诈骗罪

当前,网络约车、网络订餐等互联网经济新形态发展迅速。一些互联网公司为抢占市场,以提供订单补贴的形式吸引客户参与。某些不法分子采取违法手段,骗取互联网公司给予的补贴,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诈骗罪。

在网络约车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进行交流,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错误认识,给予行为人垫付车费及订单补贴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一种新型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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