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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后杀害被害人并分尸焚尸,是否能够判处死刑?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5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抢劫后杀害被害人,分尸焚尸,死刑

一、案情简介:孙某抢劫后杀害被害人并分尸焚尸

孙某系黑龙江人,因其亲属在山东省文登市XX镇,孙某遂于1995年下半年前往其亲属家中居住。丛XX系当地富户,孙某知晓丛XX家境富裕后,遂决定抢劫丛XX。1996年2月12日,孙某携带匕首,佯装送信人员进入丛XX家中,适时丛XX家中只有其妻周XX一人。孙某为逼问贵重物品的存放位置,遂使用绳索将周XX捆绑,并以随身携带的匕首对周XX进行威胁。经过逼问,孙某劫得7 900余元现金以及手链、戒指、耳环、照相机等物品。嗣后,为防止周XX揭露其罪行,孙某对周XX的背部及臀部猛刺数刀,周XX因此死亡。

张潇宇系孙某的同居女友,二者暂住在位于山西省太原市XX巷XX宿舍XX区X号楼X单元X号的出租房。2010年2月至3月期间,孙某与张潇宇多次商议抢劫事宜,并为此购买了绳索等作案工具。同年4月16日,孙某与张潇宇将随身携带现金、两部摩托罗拉手机及存折等物品的马XX确定为抢劫目标,并于同日下午由孙某将马XX骗至租住处,并使用手铐、绳索将马XX捆绑以限制其活动。随后,孙某劫取了马XX随身携带的财物,并威胁马XX告知其存折密码。孙某在确认马XX告知的密码后,将马XX杀害并肢解。为免罪行败露,孙某将肢解后的肉煮烂、切碎弃入下水道;使用煤气灶焚烧、弄碎骨头,将碎骨弃置在垃圾场。次日,张潇宇将马XX的银行存款取出并存入孙某的银行账户。

公诉机关以孙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孙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本案报请复核法院核准。

复核法院裁定:核准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对上诉人孙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三、律师说法: 抢劫后杀害被害人并分尸焚尸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在被害人家中使用携带的刀具胁迫被害人告知贵重物品的存放位置后,为掩盖犯罪事实将被害人杀害。此后,行为人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提议并策划实施抢劫,在抢劫成功后以杀害被害人、分尸、焚尸的方式掩盖犯罪事实。由于行为人多次实施抢劫并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具有入户抢劫、分尸、焚尸等情节,据此可以认定行为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此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当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能够适用死刑。而对罪行严重程度的认定则要根据以下标准判断,具体包括:第一,犯罪的事实、性质必须属于《刑法》规定可以判决死刑的罪行。如故意杀人、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第二,犯罪的情节必须极其严重。影响犯罪情节的因素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动机、结果、犯罪后的态度、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等。对于犯罪手段和方法残忍,主观恶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第三,应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的危害包括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第四,应当具有人身危险性。在判断人身危险性时应当考虑,犯罪分子心理上是否具有极强的社会对抗性、是否难以对其进行改造、是否具有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

另外,《刑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可见,死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即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此处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主要指: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分子具有坦白、悔罪表现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分子作案时年龄较小;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分子犯罪;犯罪分子系因民间纠纷激化犯罪;个别事实情节难以完全查清等。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送信为名进入被害人家中,使用携带的刀具胁迫被害人告知贵重物品的存放位置,并将被害人杀害。此后,行为人再次向他人提议共同抢劫,且在确认被害人告知的银行存折密码后将被害人杀害肢解、焚尸。从上述情形上分析,首先,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后,将被害人杀害的行为同时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而故意杀人和抢劫属于《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范畴。其次,行为人在第一次抢劫时不仅具有使用刀具暴力胁迫被害人的情节,而且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在第二次的共同抢劫中,行为人在包括谋划和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两次抢劫中,行为人均以杀人灭口的方式掩盖犯罪事实,且在第二次故意杀害被害人时以分尸、焚尸等方法毁尸灭迹。据此,可以认定行为人不仅为主犯,而且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再次,行为人的行为严重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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