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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理低价从请托人处买房,该如何对其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5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以不合理低价从请托人处买房,让请托人交其税费,受贿罪

一、案情简介:苏X生以不合理低价从请托人处买房并让其交其税费

苏X生曾担任原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局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苏X生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艺华公司(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清河的请托,为艺华公司承揽北京移动公司电信工程、向北京移动公司索要拖欠电费提供帮助。在此期间,苏X生曾以不合理的低价从李清河处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3号院A座雍和园1707号和1708号房产,且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由李清河代苏X生支付的相关税费;李清河还曾以装修费名义给予苏X生钱款55万元,为苏X生购买紫檀家具五件和HON-MA牌高尔夫球杆一套。

另外,苏X生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田涛的请托,为北京无限讯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全国部分省市违规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提供帮助,并分两次从田涛处收取现金。苏X生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北京杰瑞八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钟海昆的请托,为钟海昆在路名牌广告和“动感短信”业务中提供帮助,并两次从钟海昆处收取现金。苏X生还利用职务便利,为本单位干部王建文晋升、为周昆祥开展电信业务提供帮助,并分别从二人处收受银行卡一张、翡翠挂件一个。经查,苏X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 117 680元。

公诉机关以苏X生犯受贿罪,提起公诉。

苏X生的辩护人认为:苏X生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已经如实供述了全部受贿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苏X生历史表现良好,归案后亦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故请求对苏X生从轻处罚。

二、法院判决:苏X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一审法院判决:苏X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退缴的赃款和HON-MA牌高尔夫球杆一套依法上缴国库。

宣判后,苏X生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以不合理低价从请托人处买房并由请托人支付税费构成受贿罪

交易型受贿往往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等方式实现,具有违法性、对象价值不对等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以不合理的低价从请托人处购买房屋,并由请托人代为支付房屋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应当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依法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构成受贿罪。司法实践中,受贿具有多种形式,交易型受贿即为其中的一种。所谓交易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等方式与请托人进行房屋、汽车等商品交易,从而达到收受财物的目的。交易型受贿的本质仍然为权钱交易,具有违法性、对象价值不对等性。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均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苏X生曾任原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局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苏X生在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清河谋取利益时,以不合理的低价从李清河处购买房产,且由李清河代苏X生支付房产过户的相关税费,该行为符合交易型受贿的特征,应当认定苏X生构成受贿罪。另外,苏X生还曾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田涛、钟海昆、王建文等人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收受现金、银行卡、翡翠挂件等财物,该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综上,苏X生依法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刑事处罚。但苏X生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如实供述了全部受贿事实,而且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苏X生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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