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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驾车高速撞人致其轻伤,应如何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5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高速撞击被害人,故意杀人,有期徒刑四年

一、案情简介:行为人因对被害人不满,高速撞击被害人

李X对秦巍提出中断与其交往不满,经常骚扰秦巍。后李X驾驶白色捷达车将从西向东横过马路的秦巍高速撞出,致使秦巍右侧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肺挫伤、双侧血胸、双侧腓骨小头骨折等多处损伤。李X驾车逃离现场时被抓获。经鉴定,秦巍当日损伤已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以李X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法院判决: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公诉机关移送捷达牌轿车一辆及钥匙二把,予以没收。

李X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

李X的辩护人辩称:李X在主观上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故意,仅为过失,并且仅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因此李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定性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故意驾车高速撞击被害人,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明知驾驶机动车辆撞击他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仍故意驾车高速撞击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构成故意杀人罪。

司法上对犯罪故意内容的认定,首先要以行为人的自身认识为基础、参考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去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程度。若判断行为人能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则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可能为间接故意,即使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也应该认定为直接故意犯罪,系犯罪未遂。本案中,李X因对被害人与其断绝恋爱关系不满,经常骚扰诽谤被害人,并于案发当日驾车逆行,加速行驶,并未采取任何避险措施撞击被害人。李X明知驾驶机动车辆撞击他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仍故意驾车高速撞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X犯罪未遂,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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