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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例26:黄某洁走私、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9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走私,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2008829日,被告人严某联系被告人王某购买三块毒品,王某找被告人黄某洁要毒品,黄某洁又联系越南人“阿浩”提供毒品。当天下午黄某洁来到卡凤村渠历屯中越边境,从“阿浩”母亲即被告人凌某手中接过六块毒品海洛因。后黄某洁交给王某三块卖给严某,将另三块藏匿等待贩卖。严某与王某交易了三块毒品后在南友高速公路吴圩收费站被抓获,并缴获了三块毒品。王某也于当晚被抓获。31日,公安人员在其家查获11.5克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黄某隆明知其父亲黄某洁因贩毒被查处,还于当晚22时许将黄某洁的毒资34万元转移到亲戚家,又接黄某洁到林某家住宿。91日上午,黄某洁被抓获,92日黄某洁带公安人员起获其藏匿的三块毒品海洛因(共净重1011克)。当晚20时许,黄某洁协助公安人员将前来收取毒资的凌某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洁的刑事责任。以崇检刑诉[2008]128号起诉书提起公诉。

本所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认为,黄某洁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蒙元路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洁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因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1.5克,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黄某洁犯走私、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所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洁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高达1997克,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公诉机关的指控,黄某洁将被判处死刑。辩护律师在仔细研读案卷材料后,发现黄某洁主动向公安人员交待案情,并协助公安人员将其中三块毒品起获,有重大立功表现。法庭经审理查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对黄某洁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成功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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