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18507712277
18507712277
邮箱:13807805949@163.com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B座6楼616号
站内搜索

经济犯罪案例10:周某林诈骗、合同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3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合同诈骗,800万元,无期到十五年

伪造买卖合同诈骗人民币800万元,韦律师成功辩护,刑期从无期降至十五年——周X林诈骗、合同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至3月,被告人周X林、梁X利用伪造的某市XX制糖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书,虚构XX公司筹措收购甘蔗资金的事实,与被害人周X、李X泽、董X明分别签订了《食糖购销协议书》,并在收到被害人周X的货款人民币540000元、被害人李X泽的货款人民币1350000元、被害人董X明的货款人民币540000元后,向三人分别出具了伪造的XX公司收款收据。

2006年3月至2007年月,被告人周X林、梁X以做白糖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李X泽、徐X龙等人的货款人民币共计6161900元。

检察机关以诈骗、合同诈骗两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周X林构成二罪,判处无期徒刑,周X林提起上诉。本案一审、二审其均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出庭辩护。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周X林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能证实周X林实施了诈骗、合同诈骗的行为;虽然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但是,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完全应当认定周X林是本案的受害者。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虽然仍认定周X林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但改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

X林涉嫌诈骗、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刑事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