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8507712277
18507712277
邮箱:
13807805949@163.com
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B座6楼616号
站内搜索
罪罚轻重
再论无罪推定
减刑幅度的规定
什么是假释?假释要具备哪些条件?
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
北京边检总站查获今年最大团伙偷渡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减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依据
怎样确保赔钱减刑的公平性?
假释的相关法律规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管辖知识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刑事)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28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基层法院的管辖与审限
2.我国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
3.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刑事)
4.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5.“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刑事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