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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边境重大走私案,偷税81万元,韦律师成功辩护,轻判至十年有期徒刑——许X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9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广西刑事辩护

案情简介

许X君在中越边境的崇左市龙州县从事销售木薯、鸡皮果的生意,自2001年4月份起,龙州水口旧街逐渐有人做越南玉米生意而且生意越来越红火。许X君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看到有那么多的玉米进进出出,许X君也开始从事越南玉米生意。于是,自2001年8月份至9月份,许X君伙同梁X敏、谢X、王X莲等人先后11次到越南采购玉米并偷运至龙州水口旧街码头销售。2001年11月,许X君伙同林X琪3次到越南看货并从越南沙场用船运到河对岸的龙州县水口旧街码头销售。当运输的玉米到达水口旧街码头后,由货物买主向许X君支付货款,再由许X君向越南卖家支付货款。许X君与他人共同走私玉米700吨,偷逃税款81万元。案发后,许X君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法院起诉。之后许X君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韦律师经过仔细阅卷与分析,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

 

控辩交锋

公诉机关认为,许X君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越南非法运输玉米至龙州,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53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建议量刑为无期徒刑。

辩护人韦律师认为,许X君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

第一,侦查机关在收集本案的关键证据时违反法定程序,由此取得的时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第二,许X君在本案中只是一个中介人,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其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

第三,公诉机关指控的许X君个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走私玉米715.197吨,偷逃税款81.14万元,证据也不确实、不充分。

第四,对本案的发生,海关也应当负一定的监管不力的责任。

 

判决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许X君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许X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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