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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买卖与购买赃车 介绍人与购买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7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两名男子明知车辆系他人犯罪所得,仍分别进行介绍卖买与购买。3月19日,二人均被忻城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韦汉府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的情况下,仍进行介绍买卖,后韦国胜经介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韦汉府从中获利200元。经查,该车系他人盗窃所得车辆。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三轮摩托车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国胜、韦汉府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车辆,仍分别予以收购、介绍买卖,二被告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国胜、韦汉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韦国胜、韦汉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国胜、韦汉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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