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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赃物实不该 被判刑罚更不值

发布时间:2014年3月7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日常中,电力变压器被盗的事情时有发生,盗窃之人应被绳之以法,而收购赃物之人也难逃法网,广西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的秔某就因收购被盗的电力变压器铜芯线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4月中旬,胡某等四人在大直镇王岗村委界排矿区狮子岭上盗得一台变压器,因变压器太重,无法搬动,该四人便用扳手等工具将变压器铜芯线拆下。为将铜芯线变现,胡某等人将铜芯线拉给在防城港经商的秔某予以收购。秔某在得知铜芯线是盗窃而来时,仍抱着无人知晓的侥幸心理将铜芯线以27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本案中,被盗的电力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2800元,被盗的铜芯线价值人民币3406元,事实上,国家设立建成一条电力线路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远大于设备本身的价值,可见偷盗电力设备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同时也给我国电力事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作为从事收购行业的经营者,一旦发现有人销售赃物,应拒绝予以收购,并及时报警;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就等于是纵容犯罪,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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