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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罹难获巨额赔偿 被弟强占致叔嫂反目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5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矿工罗某不幸死于矿难,家属获赔81.1万元。安葬罗某后,弟弟以需弥补其帮忙料理哥哥后事的误工损失为由,强行将76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导致叔嫂反目而对簿公堂。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海拉人民法庭经过耐心细致调解,终促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2012年12月28日,原告黄某之夫罗某在贵州省兴义市能冲煤矿井下作业发生安全事故亡故,矿方赔偿罗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1.1万元。安葬死者用去5.1万元,余下76万元存入黄某大哥黄某某的账户代为保管。切料罗某尸骨未寒,其弟罗某某便以需弥补其帮忙料理哥哥后事的误工损失为由,强行让黄某某将76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并已自行取出5万元消费。任凭黄某数次索要,罗某某均置之不理,黄某遂携儿女怒将叔叔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合理分配。罗某某虽为死者弟弟,但其与哥哥各自成家立业,无权与嫂嫂和侄儿分享死亡赔偿金。但张某某在其哥哥死亡后,从与矿方协商到张某入土下葬,的确一直在奔走操劳,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于是承办法官本着化解矛盾、让亲情重续的原则,从案件事实、亲人间和睦相处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多个角度,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疏导,最终达成了由被告罗某某返还原告黄某母女四人75万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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