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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原始记账凭证丢失,陈XX被指控贪污公款,如指控成立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7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被告人,贪污,公诉机关,检察院,票据

案 情 简 介

 

  2008年6月的某一天,焕发事业第二春的陈伟业被一个电话叫到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莫名其妙的陈伟业站在检察院的办公室里,他被要求如实交待。陈伟业一下子就懵了。

  “今天传唤你过来,是想就你制作的《1997年3月至2004年12月南宁地区X局“小金库”收支情况》向你了解一些情况。”听到这里,陈伟业的心有点悬。97年局长黄文彬要求局里成立小金库,期间自己担任小金库的出纳,负责小金库钱款的进出、记账,苏平安和余秀琴先后担任小金库的会计,负责审核账目。账目一直是没问题的。怎么今天又提起来了

  难道,是因为那几本失踪的账册

  陈伟业的心开始提紧。

  说到失踪的账册,这一直是陈伟业的心病。1997年到2000年间,小金库一直是他和办公室副主任苏平安负责。2000年初因为苏平安调任行政科科长,所以小金库的会计工作改由余秀琴接任。在苏平安调任前,局长黄文彬、副局长黄佑国、苏平安和他曾就期间小金库的收支结余情况进行过核对,之后黄文彬把他保管的账册以及苏平安保管的票据全部要走。每次陈伟业向黄文彬追要账册,黄文彬都说,已经搞不见了。

  肯定有问题!这是陈伟业听到黄文彬的回答后的第一反应,但没有办法,账册交给黄文彬,当时也没有让他写收条,黄文彬以这样的借口敷衍他,陈伟业也拿黄文彬没辙。每次问黄文彬未果后,陈伟业总要胡思乱想一阵,他担心这会对自己造成影响。

  现在,这种担心成为了现实。

  检察官很义正辞严:“我们看了你制作的《1997年3月至2004年12月南宁地区X局“小金库”收支情况》,对于其中的几笔数,我们想跟你了解一下情况。”

  “97年收支情况里列的15257.71元维修费是怎么回事是维修什么的费用”

  “98年写着支出追款费30000元,这是什么意思”

  “99年收支情况里列的交局里会计15000元水电费,具体是怎么回事”

  一连串的问题砸得陈伟业头晕脑涨。接过检察官递过来的《收支情况》,陈伟业皱紧了眉头。

  因为有账册,自己为了省事只在《收支情况》里面只列了个汇总,具体相应的支出列在账册里。现在已经过了十年的时间,账册找不到的情况下通过《收支情况》来回想这几笔支出,陈伟业没有信心能想起来。

  皱眉,沉思。97年的时候,局办公楼出现问题,当时请了包工头韦子才进行了天面维修。检察官所说的15257.71元会不会是这笔钱追款费的话应该是当时局里高息贷给银云市Y 行的那笔钱,至于这5000元,实在想不起来。但既然自己列出来了,那么肯定有这笔支出。该死的!自己怎么就不写清楚呢!

  冷汗在陈伟业的额上直冒,陈伟业犹豫着把自己的猜测告诉了检察人员。

  幸运的是,检察人员没说什么,再问了下相关的情况后就告诉陈伟业他可以走了。

  走出检察院大门后,陈伟业长吐一口气,自己回去后无论如何也要把相应的材料给找出来,有些单据应该会有复印件的吧

 

  回到家里,陈伟业开始翻箱倒柜。幸运的是,他找到了一张包工头黄文彬开给他的收据,上面写着,预付工程款10000元,落款时间为1997年7月10日。

  应该没错了!看着手中的凭证,陈伟业放下了心。

  因为找到了凭证,当检察人员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叫他到检察院去问话的时候,陈伟业也有了底气。一五一十,他把自己的猜测以及找到的凭证交了上去。

  没想到,第五次问话,还没等他开口,检察人员就向他出示了一份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一连串的攻势展开:

  “我们检查了你们局里的相关的票据凭证,尤其针对你上次说的这几笔款项的用途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跟你说的并不一致。”

  “支付给包工头韦子才维修天面工程款,X局财务科会计常秀环是以X局的名义支付的,而且有相应的发票对应,请你解释,为什么你会说这笔钱是从小金库报账的”

  “至于借给银云市Y 行的那笔钱,我们也向相关人员进行了查证,X 局确实向Y行追过款,但每次追款所花费用都不满一千元,而且是向财务科报的账,从来没有在从小金库支出过追款费。这是怎么回事”

  “X局财务科只有交纳10000元水电费的发票,还有5000元去哪了”

  一连串的问题问得陈伟业脸色煞白,怎么可能,这些天自己找了又找,实在没有找到别的发票了,所以这几笔款肯定是用在这些方面了。绝对没错!

  陈伟业试图解释:“15257.71元确实是用在了天面维修方面,至于你们说的情况,可能是局里出错了。这些情况你们可以去找当时的小金库会计苏平安了解,局长黄文彬和副局长黄佑国也可以证实我没有撒谎,当年我们都在一起核对过账册和发票,当时大家都进行了确认,账目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账册呢”

  “被黄文彬拿走了!核对账目以后他说要看,让我给他拿到他办公室去,之后就再也没有还给我,我问他要,他就说搞不见了。”陈伟业的解释显得很无力,他看到了检察官脸上的冷笑。

  陈伟业知道,自己有嘴说不清了。

  果然,问话完毕以后,他被带到了崇左市看守所,崇左市江州区检察院以他涉嫌贪污罪宣布对陈伟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由于害怕家人担心,陈伟业一直没把检察院找他调查的事情告诉自己的妻子吴亚丽,当吴亚丽收到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区分局送达的拘留决定书,得知陈伟业因涉嫌贪污罪被江州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惊呆了!

  晴天霹雳也不过如此!自己的丈夫自己了解,他的性格就是太过老实,怎么可能做出这种事情!

  六神无主的吴亚丽四处打听消息,此时,陈伟业的案件已经由江州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移送江州区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吴亚丽根本无法查到任何有关陈伟业的消息。

  作为与陈伟业相伴了三十年的枕边人,吴亚丽相信陈伟业的为人,陈伟业不可能也不会做出贪污的丑事!陈伟业是清白的!但自己不懂法律,有些事情,还是需要律师来处理。吴亚丽决定上网去寻找合适的律师。

  在诸多律师的介绍中,吴亚丽看到了韦荣奎律师的成功案例,吴亚丽决定,抓住这根救命稻草,聘请韦律师为陈伟业洗刷污名!

 

  在接受了吴亚丽的委托后,韦荣奎律师立即到崇左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关押的陈伟业。

  已被关押多日的陈伟业显得异常憔悴,他也不知道究竟是怎么回事。第一笔款确实是维修款项,也确实支出了,当年局里确实是有维修工程的,至于为什么会在小金库报了账后又到局里报账,时间太久了,他确实记不得了。

  至于追款费三万元是没有疑问的,追款的过程中需要打通关节,有些费用不能列在局里正规账目,所以从小金库支出也是理所当然。况且借出几百万的款项,支出三万元作为追款的活动经费不足为奇。我只是不明白,为什么当时领这笔款的黄佑国和另外两个人不肯承认这笔费用。”

  韦律师问到第三笔款项:“15000元以水电费的名义报局里正规账目,为什么只有10000元的发票还有5000元到哪里去了”

  陈伟业的脸色发苦:“还有5000元我确定是交到了局里面,至于为什么没有发票,我实在想不起来,也说不清楚。”

  沉默了很久,陈伟业的声音里充满绝望:“这件事已经过去了近十年,我用来记账的账册又被黄文彬骗走了。现在,我是有嘴也说不清楚。”

 

  陈伟业一直没有记起来那三笔款项的用途。

  为了弄清陈伟业三笔款项的用途,韦律师再次会见了陈伟业,并试图根据现有的信息帮助他查找相关的证据。由于陈伟业的思路过于混乱,韦律师开始帮助他抽丝剥茧,一点一点地理顺思路。

  “你是根据什么来回忆这些款项的用途”

  “因为时间太久,我身体好,记忆力不行,只能根据我的记录支出清单,也就是我制作的《1997年3月至2004年12月南宁地区X局“小金库”收支情况》来确认。因为记账太过繁琐,这份清单又是交给黄文彬看的,所以我只把钱的用途记了个大概。”

  “97年除了天面维修工程还有什么大的支出《收支情况》这里有笔25万多元的支出是怎么回事”

  “那年局里用小金库的钱买了两辆二手车,一辆本田、一辆佳美小车……我想起来了!”

  陈伟业一拍大腿!

  “这两部车买回来以后就经常报修,那笔15257.71元的费用应该是修车的钱!车是99年才入的户,99年之前车并不算局里的固定资产,所以不能向局里报维修费,直接在小金库开支了!”

  终于看到了一丝曙光,陈伟业兴奋莫名:“关于车子的购买情况以及维修情况,我应该在笔记本上作了记录了。那本笔记本,我不知道是放在家里还是检察院把他拿走了。”

  韦律师也很高兴,查阅了陈伟业的案卷材料后,他相信陈伟业是无辜的。原因有四:首先,陈伟业、苏平安等四人曾经在2000年核对过账目,如果有问题,当时不可能没有发现。再者,陈伟业如果要贪污,没必要采取这种让人一看就起疑心的名义来报支出,例如三万元的追款费,他可以采取更多巧妙的不被人发觉的办法;账册被黄文彬拿走的事实也得到了苏平安的映证,而最重要的是:如果说陈伟业要贪污的话,为什么从2000年到2004年他继续管理小金库收支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为了巩固陈伟业的记忆,使陈伟业回忆起更多的事实,韦律师第三次会见了陈伟业。

  陈伟业沮丧:“这五千块钱我实在想不起来。”

  早就预料到这种情况,韦律师并没有灰心。毕竟,记忆需要慢慢回复。这段时间,韦律师再度研究了手上的案卷材料,发现一个问题:“你上次说两部车是在99年入户的,那么买车的钱报账了吗”

  ……

  陈伟业有丝迟疑:“账是报到了局里,但是以什么名义报的账我记不清楚了。”

  “检察机关认为你以15000元水电费向局里报账,有没有这种可能,你报的水电费是10000元,还有5000元是其他费用呢”

  陈伟业陷入了回忆。

  “除了向局里报水电费外,你们一般还会把什么费用交到局里”

  “我们把单位的铺面高价出租,扣除了向局里交纳的较低价格的房租、水电外,其他得到的收入作为小金库的收入。房租……”

  “我看了案卷材料,里面有一张局里收到的你交来的房租费用100000元的凭证,但你的《收支情况》却没有列出这一项,这是怎么回事”

  “那是因为99年要将本田小车入户,必须将买车费用向局里报销,但局里又不能直接写支出买车费用95000元,所以我们必须先找一个理由,将费用交到局里,局里才有正当的借口将车子入户。”

  “你的意思是说,你们向局里交的10万元钱实际上就是买车子的钱那么中间多交了5000元是怎么回事”

  陈伟业恍然大悟!“是的,检察院指控我的5000元就是多交的5000元,当时常秀环说95000元不好入账,叫我凑够10万元一起交过来,所以我从小金库借支了5000元交到局里。因为我习惯把房租、水电这些收入归在一起,所以后来我就直接写了交局里水电费15000元。”

  “你能确定吗”虽然已经有所猜测,但韦律师为了谨慎,再次要求陈伟业进行确认。

  “没错!我绝对可以肯定!”陈伟业如释重负。记忆这东西很奇怪,没想到之前脑子一片混沌,但一旦有了线索,相关的细节就开始慢慢浮现!

  韦律师也笑了:“那么,我们要做的,就是向法院证明你的清白!”

 

 

  为清白而战!

 

  2009年5月9日,陈伟业涉嫌贪污案在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上,公诉机关指控陈伟业三起犯罪事实:

  1、陈伟业在1997年以“维修费”为由,虚列支出数额,从小金库贪污公款15257.71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2、陈伟业于1998年,虚列支出“追款费”,从小金库贪污公款30000元。

  3、陈伟业于1999年,在小金库中将单位收取的水电费采取加大报销支出的手段,贪污公款5000元。

  以上事实,有陈伟业自己提供的《收支情况》清单以及据此寻找得来的票据,还有陈伟业的有罪供述、证人证言的相互映证,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陈伟业构成贪污罪,陈伟业贪污共计50257.71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对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公诉人还提出,陈伟业在侦查阶段作了有罪供述,并退还赃款,但其在庭审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承认,认罪态度较差,无悔罪表现。请法庭对其从重处罚。

  针对公诉机关火力十足的指控,韦律师知道,自己有一场硬仗要打。在开庭前,韦律师就细心地整理好案卷材料,确定了辩护方向。胸有成足的韦律师严厉回击,为陈伟业做了无罪辩护:

  首先,韦律师强调了案件存在的特殊之处:案件周期长,无论是对被告人还是证人而言,要回忆起当时的情况难免存在记忆障碍。从案卷的材料来看,当事人都是根据现有的书证来回忆的,因此得出的所谓事实,在真实性、客观性上大打折扣不说,可采信度也不高,存在着客观事实被歪曲或变形的极大可能性。

  其次,立足于法庭上陈伟业所作的供述,韦律师提出被告人陈伟业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并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单犯罪事实分别作了陈述,阐明陈伟业所作有罪供述的不合理性以及该笔款项的真正用途、支出的合法、合理性,对回避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进行了激烈的驳斥!

  再者,韦律师以公诉机关指控陈伟业构成贪污罪证据不足为突破点,指出:对于案件的证据,检察机关有全面举证的义务,想要证实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和罪轻,应该是由检察机关去查询相关的票据来证实陈伟业说的是假话,不真实的,才能据此指控。但本案的关键证据——97-99年的原始记账本和凭证始终无法找到,公诉机关提供的只是所谓的“错误基础”上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检察机关的做法明显是把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责任推给了被告人。如果没有原始账本和凭证进行认定,仅以陈伟业自书的《1997年3月至2004年12月南宁地区X局“小金库”收支情况》以及由该《收支情况》找到的证据来认定陈伟业有罪,那么这段期间陈伟业经手的账每一笔都可能存在问题,每一笔账陈伟业都有可能说不清楚。本案的证据明显无法形成完整的被告人有罪供述-账本-证人证言这一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被告人陈伟业犯贪污罪。

  最后,韦律师从法理出发,融情入法,对被告人陈伟业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进行了说明。陈伟业从97年开始管理小金库直到2004年小金库停办为止。2000年-2004年期间的账目没有任何问题便足以证实其的人品是可信的。

  综合以上观点,韦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陈伟业贪污公款总计50257.71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陈伟业犯贪污罪不成立。被告人陈伟业对客观事实的辩解,不能以此认定其认罪态度不好,请合议庭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被告人陈德宏无罪。

 

判 决 结 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业贪污公款共50257.1元,如果指控成立,陈伟业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崇左市江州区法院采纳了韦律师关于陈伟业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伟业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陈伟业不构成贪污罪。

  对于该判决,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

 

 

辩 护 词

 

尊敬的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广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伟业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陈伟业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及法庭审理,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认识了解。现分别就被告人陈伟业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伟业贪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业分别于1997、1998、1999年贪污公款15257.21元、3万元、5000元。辩护人认为,在审查本案被告人陈伟业是否构成贪污罪之前,应该先明确本案存在的特殊之处:

  案发时间距今已有十年以上时间,这是个很长的周期。人对所经历的事物总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遗忘,一个人,即使记忆力再好,间隔的时间越长,记忆的真实性就越低,更何况被告人和证人都是以自己的主观意识和对客观事实的记忆来进行陈述,可以说,相关人员的记忆对案件事实的表述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影响记忆的因素很多:如事情对被告人和证人的重要性会影响他们对事情的记忆程度,他们的的年纪和身体健康状况也在影响着记忆的准确程度。本案中,时间间隔过长,对于指控的事实,因为跟证人的关系不大,证人对事实的回想都是凭借书证进行,而对于被告人来说,指控的这三笔数额不大,是其日常工作范围内的事情,所以要求他对此特别记忆是不合常理的,被告人现在已经五十多岁,记忆出现退化,再加上其有高血压、乙肝等重病,这些都严重影响着他的记忆能力。因此,陈伟业在供述中回忆的事实是否客观事实存在疑问。

  从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都可以看出,所谓的客观事实是建立在书证的基础上的。他们都是根据现有的书证来回忆。如果提供给被告人回忆的单据错误,就会误导被告人的思维。这使得回忆的真实性、客观性大打折扣,供述和证言的可采信度不高。相对于客观的书证而言,被告人和证人的“回忆”供述和“回忆”证言都存在着因记忆不准歪曲客观事实或使客观事实变形的极大可能性。

  一、本案事实不清,被告人陈伟业并未采取虚假列支、加大开支的方法进行贪污,他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有罪供述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

  (1)公诉机关指控陈伟业重复报销15257.71元不符合事实。

  1、陈伟业已经归还其所借的天面维修工程款预付款2.2万元。

根据陈伟业的供述,因该款一直没用,他将钱存入邮政的存折里,在黄佑国归还8万元的当天,他也将钱归入小金库账户,并在账面上记录增加收入2.2万元。陈伟业的供述是合理的,苏平安的证言中也证实了账面上的数字增加的事实。

  2、陈伟业错误地把汽车维修款15257.71元当成是天面维修工程费用有其原因:

  ①陈伟业的供述中一直承认:其是根据记录支出清单来确认自己的款项出处。“:你既然无法提供支出15257.71元的工程维修款的发票或依据,你怎么就可以确定是支付给韦子才呢答:我是根据我的记录支出清单来确认的,但现在没有什么依据。,(2008年8月19日陈伟业在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询问录第三页)”

  时隔太久,对于本案各项费用的用途陈伟业不可能记得清楚,他只能根据自己列出的《小金库收支情况表》记载的内容来回忆,这是符合情理的。但由于陈伟业并非专业的财会人员,其并没有经过培训,因此其记账的方式过于简单,对于每项支出的具体时间用途等都没有专门记载。也正因为如此,97年支出情况上只登记为“购车及维修费”。

  ②2.2万元预借款本来就是用来维修天面工程的,97年局里确实存在天面维修工程款,陈伟业也记得工头韦子才出具了发票给他,他则支付了现金给韦子才。更巧的是:支付的天面维修款正好是15054元,与汽车维修款15257.71元相差不远,对于天面维修款,陈伟业的印象是支付了一万四千多、五千多元,此时他又恰好翻出了预付韦子才天面维修工程款1万元的票据。种种巧合之下,陈伟业误把汽车维修款当成天面维修款情有可原。

  ③15257.71元汽车维修费的说法是合理的:

  I、在检察机关收缴的陈伟业用来记账的笔记本上,有一页清楚地记载着:12.8 本田车修理 9591元;12.11 汽车修理2060元。

  II、X局购买的佳美小车和本田小车是二手车,黑车,99年本田车甚至因车检不合格退回车主(陈伟业1999年收动情况中收入款项第2项明确处理汽车收入8万元的事实),存在汽车修理费是符合事实的。从《开支情况》也可以看出,97-99年一直存在汽车维修费这一项支出,这是因为本田、佳美小车是从局里的小金库出钱购买的,并不属于局里的固定资产,在这期间如果向局里报维修费是没有依据的,发生维修费后只能在小金库里支出。而99年1月后佳美小车转移成为局里固定资产,可以在局里以正规的方式来报销,本田小车也因车检不合格以8万元的价格被处理掉,所以00年以后便不再有汽车修理费这项支出。

  综合以上三点,我们可以推出结论:陈伟业根据书面票据来进行回忆,一旦书面票据错误,那么他据此得出的结论自然也就错误。因为陈伟业误以为维修费就是指天面维修工程,加上找到的票据,所以他才做出了15257.71元是天面维修款的错误供述,检察机关也正是根据陈伟业的这一错误供述来询问跟天面维修工程有关的询问了相关证人并查询了相应的书证。但事实上检察机关一开始的侦查方向就是错误的。

  在侦查方向错误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自然也是错误的。事实上这15257.71元的维修费属于维修汽车的钱,是实际支出的费用,陈伟业并没有以重复报销的方式来贪污15257.71元。

  (2)指控陈伟业虚假列支三万元追款费没有依据。

  1、陈伟业所作的有罪供述不合常理。

  2008年11月10日陈伟业所作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的内容是这样说的:“当时我是使用一张现金支出清单,上面写有30000元金额,然后跟黄文彬讲是用局组织各县上来开会的会议费用(会务费),黄文彬就同意签字,过后我在清单上面添加到防城港追款用的文字上去,就作为追款费来报销入账”。

  ①陈伟业的小金库开支情况从来没有过有关会务费的记载,陈伟业说的是各县上来开会的费用,并不是大型会议,怎么可能需要高达三万元的会务费会务费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②从苏平安证言以及陈伟业的供述中我们都可以确定:支出费用报账程序必须有经手人签字,说明用途,再由局领导签字后才能拿到陈伟业处报销。

  ③一般正常的报账程序也是由经手人提供发票交到财务处,并按财务要求在发票背面写清该发票用途,经领导看了,确认发票用途属实后领导才会在上面签字同意报销。可以说每张发票的用途在领导同意报账之前都必须写明,不然领导是不可能同意报账,财务人员也不会同意支出该笔款项。

  ④虽然小金库的支出是由陈伟业管理,但在陈伟业将发票交给黄文彬时,如果他没有在背面写明是会务费的话,黄文彬不可能签字,因为30000元是一笔很大的款项。既然是这样,陈伟业又怎么可能在写了会务费的同时签上到防城港追款用的字如果他真的这么做了,首先在月底审核发票的苏平安处就不可能通过。

  2、证人关于到防城港追款的所有费用都在局里报销,没有从小金库支出的证言并不符合常理,他们之所以这么说是趋利避害的心理导致。

  ①黄文彬、黄佑国等人是局领导,本身就面临着要为小金库的事情负责的压力,如果再承认从小金库支出追款费,那么他们要承担责任就更大了,因此他们说没有从小金库支出追款费是可以理解的。

  ②常秀环作为会计,在领导否认的情况下,他当然也不可能承认。

  ③从常理而言,追款,作为一项公务活动,在局里报账不过一千多元。数额太少,不符合常理。

  3、陈伟业将追款费的名义来贪污公款的作法过于愚蠢,不符合常理。

  作为小金库的管理人,其有更多机会,可以采取更多巧妙的不被人发觉的办法来进行贪污。如果陈伟业真如自己有罪供述中所说“贪污15257.71元中为显得逼真而加入尾数”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看出,他应该是一个老练的贪污犯,因为一般人很少会注意这种细节。作为一个老练的贪污犯,决不会以追款费这种让人一看就起疑心的名义来报支出,而会采取更巧妙不被人发觉的名义,毕竟支出这块是由陈伟业管,他自己说了算。没有人会笨到在这种情况下虚构“追款费”并列上收支情况表,作为一个大学文化的三十多年工作经验的老同志,更不可能犯这种错误。由此可以推断,追款费是真实发生的。

  4、本案的证据也证实了三万元追款费是存在的:陈伟业于2008年10月30日所作询问笔录第3页中陈述:“00年5月苏平安据原始凭证的单据内容进行统计,生成原件,并与我日记账的收支情况核对,数额和内容是吻合的。”作为审核会计的苏平安,在每个月对账前,肯定要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是否有经手人签名,领导同意。在如此严格的程序下,如果该项费用没有真实发生,没有局领导的签字,苏平安不可能同意平账。

  (3)起诉书指控陈伟业以加大报销支出的手段贪污公款5000元不符合事实。

  1、司法会计检验结论过于狭隘。检验结论以原南宁地区X局财务只收到陈伟业将来的租房户水电费现金10000元,除此之外,1999年1月至12月没有以陈伟业入账的水、电费。

  2、1999年交局财会科的1.5万元,其中5000元是从小金库支出的用来偿还欠X局的欠款5000元,有常秀环出具的陈伟业交来归还99年1月借款的收款收据为证。

  借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黄文彬要求将佳美小车入X局账户,成为局里固定资产,这需要一个由非法转为合法的过程,五千元的支出就是由此产生的。

  陈伟业报账时会计常秀环不同意支付现金,提出陈伟业将9.5万的购车发票交到局里,局里登记收到本应交到小金库的房租费用10万元,刚两相抵消,但中间有5000元的差额,常秀环要求陈伟业写张5000元的欠条。这一事实是有证据证实的。

  :“你局购买佳美车得正式单据后如何报销支出

  答:后来我于1999.1拿购买佳美汽车单据在账内常秀环处报开支9.5万,另写一张借条5000元,目的是按制度规定在正规账内报收入支出,特别是购买汽车属固定资产,在账内报账就能按局领导意图报固定资产……99年1月我是用10万房租收入交给常秀环,报支9.5万佳美汽车账目,达到从账外报入账内,进而登记固定资产。”(陈伟业于2008年7月21日询问笔录第4页)

  陈德宏作为小金库管理人员,要还欠局财会科的欠款只可能从小金库支出,由于其并非专门的记账人员,记账方式不规范,其将交给局里的钱合并在一起进行了记录,从而导致出现陈德宏交局财会科1.5万元的说法,也引出了本案的部分指控。事实上,这5000元是作为归还借款交到局财务科的,自然就合入小金库交局财会科的项目中去。

  3、证人赵子龙的证言不可信,首先,其并非会计,陈伟业归还5000元借款时他并不知情;再者,时隔太久,其根本无法记忆,其还说陈伟业99年就交来过一次1万元的费用,除此外没有交过现金到局里,那么陈伟业归还5000元的现金又是怎么回事

  4、局里的财会科记录着99年陈伟业从小金库交房租10万元,但在《99年租金收支情况》(有苏平安的签字确认)上根本没列有支出房租10万元交到局财会科。陈伟业的收支结余情况登记上也根本没列有这项开支。

  99年房租收入是169738.75元,如果确实发生从小金库里交房租给局财会科的情况,那么交局里后只剩下6万多元,如果其向X局支付了10万元房租费而他没记录的话,账面上的数字肯定是对不上的。因为没有实际发生,所以陈伟业没有记入小金库收支情况表,久而久之,其也忘记5000元借条的事,所以才出现了5000元记忆不清的误差。

  (二)陈伟业之所以作出所谓有罪供述有其客观原因:

  (1)时间间隔太久,陈伟业用来记账的账本及苏平安保管的各项支出凭证都被黄文彬拿走,没有凭证和账本,只凭简单的收支结余情况来回忆,自然就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办案人员误认为陈伟业重复报账,公诉机关指挥陈伟业虚假的基础是建立在陈伟业回忆错误的所谓有罪供述上的。

  (2)陈伟业的有罪供述及退赃并非其内心真实想法:时日太久,陈对于某些项目支出无法记忆,没有凭证证实,加上在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时,屡次提及“承认了就可以免受关到看守所的坐牢之苦”;“你年纪这么大,有可能进去了就回不来”“你承认了我们就让你回家”之类的说法,因为账本被黄文彬拿走,陈伟业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加上其有严重疾病,为了早日回家只能违心地承认贪污并退出所谓“赃款”。

  总的来说,辩护人认为所谓陈伟业的有罪供述并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常理,应不予采信。

  二、指控陈伟业构成贪污罪证据不足。

  贪污案件,一般是指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指控陈伟业贪污的手法是重复报销、虚假列支、加大列支。那么,要证明陈伟业构成贪污罪,除了被告人陈伟业的供述外,还应该有证实陈伟业的确做出重复报销、虚假列支、加大列支行为的如账本或凭证等书面证据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真正把案件办成“铁案”。

  而从本案的书面证据来看,恰恰证实了陈伟业并不构成贪污罪:1、陈伟业08年10月30日陈述:收款由我一个人负责收取,小金库的支出全部是由我本人负责,通过我都是每一、二个月或一个季度一次向会计报账,报账时我把收入和支出的原始凭证交给会计记账和保管。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如果核对的账目及陈伟业提供的发票有问题,苏平安不可能不提出异议。2、苏平安出具的《97年3月至99年底账外资金收支结余情况》证实账是平的,没有问题,该事实也经过了黄文彬、黄佑国的确认。

  对于公诉机关的各项指控,被告人陈伟业也在庭审上提出了合理的解释,事实上在开庭前的数次询问笔录中,这些解释陈伟业已经做过,但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而已。目前为止认定陈伟业构成犯罪最主要的依据是被告人陈伟业的有罪供述以及根据陈伟业的有罪供述找来的相关证人证言。由于时间间隔太久,回忆供述及回忆证言的真实性都值得怀疑,更何况陈伟业在庭审上对于款项的用途的陈述也提出不同的说法,这种情况下,要证实陈伟业有罪,只能是通过书证来映证,因为缺乏最重要的能证实陈伟业确实虚列开支的原始日记账及凭证,本案现有的证据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于案件的证据,检察机关有全面举证的义务,想要证实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和罪轻,应该是由检察机关去查询相关的票据来证实陈伟业说的是假话,不真实的,才能据此指控。但本案中检察机关提供的只是所谓的“错误基础”上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一直没能提供账本和凭证这些最重要的书面材料。检察机关的做法明显是把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责任推给了被告人。

  由此可见,本案的证据明显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被告人有罪供述-账本-证人证言这一相互映证的证据链条。

  三、被告人陈伟业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97-99年小金库一共开支了33笔账目,金额达几十万元,如果按照公诉机关的讲法,因为97-99年的原始记账本和凭证都不存在,因为只有数字而没有凭据,这期间陈伟业经手的账每一笔都可能存在问题,每一笔账陈伟业都有可能说不清楚。

  从一个人行为的惯性来说,如果其并已经连续三年实施了贪污行为且并未被人发觉,那么接下来他会继续贪污,中途停止犯罪的可能性极小。但我们从案件材料可以看出,陈伟业在2002年3月退休后仍被返聘后任X局南宁地区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法人代表,并继续管理小金库直到2004年小金库停办为止。从2000年-2004年期间的账目没有任何问题便足以证实其的人品是可信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陈伟业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贪污的行为,其并不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陈伟业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以上意见,供贵院参考。请贵院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时作出公平公正的决断。

  此致!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广合律师事务所  韦荣奎律师

200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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