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8507712277
18507712277
邮箱:
13807805949@163.com
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B座6楼616号
站内搜索
司法解释
南宁刑事律师所为您分享:刑事案件上诉原因及对策
南宁刑事律师网分享:司法(justice)解读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广西刑辩网分享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您分享---乘人之危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购房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关于大学生就业相关问题以及案例解析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自首知识
符合什么条件算自首?
发布时间:
2016年9月28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怎样才算是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
2.什么是自首?
3.怎样区分自首与坦白
4.浅析非典型自首的认定
5.刑法对特别自首的规定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刑事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