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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9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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