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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9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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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处理方法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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