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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6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战时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的界限。两者在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区别是: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所有公民和组织;后者主体是承担军事生产任务和战时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二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拥有国家征用物资而拒不提供的;后者是拒绝或者故意不按期交付生产的军用货物的。
  二、本罪与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的界限。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一是军征用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或者由遇有紧急情况的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作出,无论由谁作出,都给予相应补偿;而掠夺战区无辜居民财物罪中的掠夺行为则是现役军人私自进行的抢劫、掠夺行为。二是军事征用的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军事利益;而掠夺战区无辜居民的目的则是为了将他人财物据为已有。三是军事征用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等各种各样的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掠夺战区无辜居民的行为对象则一般仅限于动产。四是军事征用既可以发生在战场上或其他军事行动地区,也可以发生在后方非军事行动地区;而掠夺战区无辜居民,行为则只能发生在军事行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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