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8507712277
18507712277
邮箱:
13807805949@163.com
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B座6楼616号
站内搜索
死刑知识
注射死刑
【死刑】如何执行死刑
浅谈注射执行死刑
死刑在印度
再谈死刑犯与生育的问题
浅谈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浅析死刑犯上诉后久拖不决带来的危害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主体新论
美貌女毒贩在注射死刑前忏悔
我国死刑案件辩护存在的问题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罚分类
检察院建议暂停执行死刑后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16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根据《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停止执行死刑的,应当及时制作《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送达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制作《撤销停止执行死刑意见通知书》送达执行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停止执行死刑的,应当逐级对案件提出意见,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对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应如何
2.对犯罪单位有必要进行诉讼保全
3.拘役如何执行
4.死刑审查报告应该包含哪些材料?
5.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应当如何并罚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刑事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