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8507712277
18507712277
邮箱:
13807805949@163.com
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B座6楼616号
站内搜索
业绩回放
宁明县黄某某,涉嫌贩卖600多克的毒品,一审被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
越南女子让黄X运输山货,岂料里面藏有珍贵动物,黄X因此被抓,经辩护——无罪释放
广西银行最大贪污案:雷X“死而复生”
不愤女友出轨掐死女友!卢XX故意杀人案一审被判死刑,经辩护二审判处死缓!
黄XX犯故意杀人罪 经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黄XX得以保住性命!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罚分类
什么样的人可以驱逐出境?
发布时间:
2018年1月18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本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又称逐出国境。在中国,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如果外国人所犯罪行较轻,不宜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即可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果所犯罪行较重,则可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必要时附加驱逐出境。附加适用时,在主刑执行期满后执行。驱逐出境作为刑事处罚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作为行政处分时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情节严重的外国人。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对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应如何
2.对犯罪单位有必要进行诉讼保全
3.拘役如何执行
4.死刑审查报告应该包含哪些材料?
5.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应当如何并罚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刑事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