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18507712277
18507712277
邮箱:13807805949@163.com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B座6楼616号
站内搜索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2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种人: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其犯罪性质决定了对他们除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外,不论判处何种刑罚,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但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犯罪并不局限于所列这几种犯罪,只要是危害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适用于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罪行比较轻,在一定聚众性的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有的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又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犯罪,但属于积极参加者而且罪行较轻等等。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刑事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