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8507712277
18507712277
邮箱:
13807805949@163.com
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B座6楼616号
站内搜索
标准
收费标准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名分析
走私假币罪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走私假币罪的规定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本非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对假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撞的行为。所谓假币,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面额、颜色和质地制造的假货币,包括伪造的我国国家货币和特别行政区的货币,也包括伪造的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货币。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出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根据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犯走私假币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
2.论绑架罪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分歧和存在的模糊
3.盗窃罪量刑的相关司法解释
4.该案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5.故意伤害罪的客体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刑事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