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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和自首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7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一、案情 被告人薛某,男,25岁,系沈阳市居民。 被告人薛某于1998年4月从沈阳流窜到广州市。同月19日下午,他在广州市越秀山公园抢劫了英国商人普勒和香港人陈广两人的英国旅行支票、港币以及护照等物,数额巨大。薛某作案后很快返回沈阳市。广州市公安局向有关

一、案情

  被告人薛某,男,25岁,系沈阳市居民。

  被告人薛某于1998年4月从沈阳流窜到广州市。同月19日下午,他在广州市越秀山公园抢劫了英国商人普勒和香港人陈广两人的英国旅行支票、港币以及护照等物,数额巨大。薛某作案后很快返回沈阳市。广州市公安局向有关省、市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知》,布置侦控。薛某在其居住地向他人吹嘘说在广州抢劫容易,一下手就得到了一大笔钱。在场群众中有一公安“耳目”听了,即向皇姑区公安局反映了这一情况。该局根据这一线索,迅速开展侦查。经调查,证实被告人薛某4月份到过广州市,怀疑他有作案的可能,便对其进行传讯。经过教育,薛某交代了于4月19日,与王甲、王乙三人在广州市越秀山公园实施抢劫的全部过程,经查核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问题

  本案在审理时,对被告人薛某被公安机关传讯时,交代了全部抢劫罪行的行为,是构成自首还是坦白,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薛某构成自首。因为被告人薛某在广州抢劫后返回住地,虽然向别人吹嘘过在广州容易抢劫,一下手就抢得不少财物的情况,但沈阳市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薛某在广州实际抢劫的真实情况,只是在怀疑的情况下传讯薛某。薛某经过教育即供述了在广州抢劫的全部事实,属于“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的”情况,据此,对薛某在被传讯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薛某的行为是坦白。因为被告人薛某的抢劫行为已被广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又被沈阳市群众发现,其中一人(“公安耳目”)已向公安机关作了举报。公安机关是根据举报,通过调查证实薛某在4月中旬到过广州,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才传讯了薛某。公安机关传讯薛某时不是心中无数的,而是有的放矢。因此,薛某在被传讯时,是经过针对性教育后,才交代了抢劫的事实。这样的交代是被动交代,而非主动交代,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只能算作是坦白。

  三、研讨

  坦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坦白泛指一种认罪态度,包括自首与坦白,一般在表述刑事政策时使用,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使用的坦白,指狭义上的坦白,与自首有严格的区分。譬如198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称《自首解答》),就曾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作案后,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的,都认为是自首。”而坦白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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