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18507712277
18507712277
邮箱:13807805949@163.com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B座6楼616号
站内搜索

“玩枪走火”:刑辩律师申请“灭火”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5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仿真枪,鉴定

编者按:近日深圳王鹏因鹦鹉获刑5年倍受公众关注,有网友将其与之前见报的农民田边采三株“野草”获缓刑、天津大妈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获刑三年六个月、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等案例联系起来,称又是一起“机械办案”的“荒唐”案……



因鹦鹉获刑、摆气球射击摊获刑、网购仿真枪获刑,先不管它“荒唐”与否,他们都没有历经7年7审的王国其那么“幸运”——仿真枪小贩被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从被判十年到改判四年再到撤回起诉,最终获得国家赔偿。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最近也接到类似的一个案件,被告人是否也能像王国其那么幸运呢?


被告人L被指控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一案,其家属委托奎路所蒙元路副主任担任L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6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L在淘宝网站向别人购买了大量的枪支零部件,后将购买来的枪支零部件组装成其他枪支零部件或者枪支,并将组装好的枪支零部件多次卖给他人从中获利。2016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L的住处查获了大量的疑似气枪零配件和贰支疑似气枪。经鉴定,查获的其中一支气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查获的35个零部件属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零部件。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L提起公诉。


接到被告人家属委托后,蒙元路副主任经会见被告人L和阅卷后,认为本案涉案的枪支是不完整、不能正常发射弹丸、不具有杀伤力的,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相关零部件亦不应认定为枪支零部件等,因此就鉴定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蒙元路副主任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迹检验专业,曾从事刑警工作十四年,1998年技术职称评定为痕迹检验工程师,他在数百起疑难、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中,专门从事现场勘查、调查和痕迹物证发现、提取、鉴定等专业技术工作。从事律师职业后,蒙元路副主任发挥原有的技术特长,善于发现案件中的有利证据、情节、事实,有效地为当事人辩护。在本案中,疑似气枪零配件和疑似气枪的鉴定,正是蒙元路副主任曾经常接触的专业技术工作,为此在发现鉴定意见书存在相关问题时,即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以查清事实的真相。


关于涉枪类刑事案件,历来是人们关注的对象,由于目前枪支的认定标准沿用的是,公安部于2010年12月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我国其他地区对枪支的认定标准略有不同:中国香港为7.077焦耳/平方厘米,中国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这两地的标准均大于内地标准。还有权威人士曾表示过,16焦耳/平方厘米是经过科学验证,能对人类皮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标准。


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的再审给他本人带来了希望,而本案中的被告人L是否能像王国其这样“幸运”呢?就看蒙元路副主如何为“玩枪走火”的L“灭火”了。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小编将持续关注。


(附: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蒙元路,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17715565

申请事项:申请鉴定人X、Y、Z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贵院审理的被告人L被控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A市公安局B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A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1、送检的枪状物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2、送检的零部件是否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零部件。

2016年9月9日,该鉴定所做出《枪支鉴定书》{贵公(刑)鉴(痕)字[2016]93号},鉴定意见是“送检的检材JC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鉴定人为X、Y。

2016年9月23日,该鉴定所做出《枪支鉴定书》{贵公(刑)鉴(痕)字[2016]99号},鉴定意见是:部分检材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零部件,另一部分检材不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零部件。鉴定人为Z、Y。

辩护人会见L时,L声称:其网购零件想组装一支气枪,收到部分零部件开始进行组装后即发现有问题,与自己最初的设想不符,其与卖家联系说明发来的东西不适合自己使用,卖家立即对其拉黑。由于东西不适用,且无法联系该卖家,其不再购买组装气枪所必需的直喷阀、气瓶等零部件,不再继续组装枪支。其购买的其他零部件,目的并非用于组装枪支。

根据L的陈述,涉案的枪支是不完整、不能正常发射弹丸、不具有杀伤力的,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相关零部件亦不应认定为枪支零部件。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作为辩护人对两份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物证鉴定的检验方法不科学,所作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真实,与案件事实明显不符,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依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批准。


此致

A市B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蒙元路

                                       年    月    日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刑事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