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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罪、情节严重、 层级及人数认定裁判观点汇编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罪,情节严重, 层级及人数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此罪入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一条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琼、宁某女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且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达三十人以上及层级在三层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审理法院:吴川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书

来      源:无讼案例,2017年3月27日发布


二、何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四条规定,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案例二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鲁某被告人余某、鲁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中被告人余某伞下人员超过120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审理法院: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桂0108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

来      源:无讼案例,2016年12月15日发布


案例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加入传销组织后,宣传、管理、发展下线七十余人,层级达五级以上,直接、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6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其达到“老总”时的吸收金额,因被告人对其直接、间接收取下线的份数无异议,结合本人和其他参与传销人员的证言证明的传销模式,应当认定至少为145万元,其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悔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预交罚金,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审理法院:五台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晋0922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

来      源:无讼案例,2016年12月2日发布


三、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的规定,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辞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案例四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加入虚拟货币传销组织后,以投资为名,积极推广、引诱他人参加,同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管理的团队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5层116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发展的下线人数所依证据不足、计算错误,未对所有成员进行调查的意见,本院认为,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但根据侦查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互联网电子数据、传销人员关系图、鉴定意见等证据,结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综合认定被告人管理的团队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5层116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粤1403刑初29号刑 事 判 决 书

来      源:无讼案例,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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