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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藏玄机,看毒贩如何从死刑到无期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2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毒品,询问笔录,死刑到无期


案情简介:2011年9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贩毒案,缴获毒品海洛因40块,净重13.983公斤,抓获9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中,农X萍排名第二。农X萍委托我所副主任蒙元路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

本案的证据较为扎实,农X萍确实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如被认定为贩卖毒品海洛1万多克的主犯,则几乎必死无疑。如何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线索,争取枪下留人,成了辩护律师重点关注的事项。阅卷时,蒙元路副主任在公安机关对农X萍讯问的笔录中看到这样的记录——

问:卖家是哪里人?

答:是XX县那岭乡巴兰村的,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住址我也不懂。

阅完全部案卷材料,蒙元路副主任发现,卖家于2011年10月被抓获;在卖家被抓之前,只有农X萍一人在讯问中提及卖家,其他犯罪嫌疑人都没有提及。但是,除了这一问一答,再无其他材料涉及卖家。于是,蒙元路副主任敏感意识到:农X萍可能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卖家的线索,有可能构成重大立功!

会见时,农X萍确认:他主动供认上家老板的一些具体情况,之后民警找来照片让他进行辨认,确认了上家老板。

蒙元路副主任找到公安局,拿到了办案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农X萍主动供认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毒品来源情况及上家老板的情况;农X萍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可疑人员照片进行辨认,指认了上家老板,为抓获上家老板提供了重大线索。虽然有了这份《证明》,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均认为农X萍只是坦白了犯罪事实经过,不构成重大立功。后在公诉机关制作的《起诉书》中,农X萍排名第三。开庭时,蒙元路副主任依法提出农X萍有重大立功表现、有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

最终法庭采纳了蒙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农X萍从轻处罚。在《判决书》中,农X萍排名第四,判处无期徒刑。被告及家属均表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感谢蒙元路副主任救人一命!



附:1.农X萍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判决书(节选)

        2.农X萍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农X萍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农X萍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由我担任农X萍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清晰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均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农X萍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农X萍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农X萍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结合本案的卷宗、材料,完全可以认定:农X萍时从犯,他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在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过程中,农X萍是受农勤业的指使而参与其中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中“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的部分明确指出:“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纪要》的这一精神,应当认定农X萍是从犯。

二、被告人农X萍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出具的《证明》,结合农X萍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及其在法庭上的供述,可以知道:农X萍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毒品来源及上家老板的一些基本情况,办案人员根据农X萍提供的重要线索抓获了农孙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农孙强虽然同一案件一起处理,但是他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之间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同案犯。农X萍提供线索帮助抓获上家老板,其行为应认定为重大立功。

三、农X萍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农X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完全应当认定农X萍是初犯。到案后,农X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法庭上,农X萍表示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他的悔罪表现是真诚的,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在认定被告构成犯罪的同时,认定农X萍是从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量刑时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蒙元路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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