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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罚 单位犯罪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4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双罚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
旧《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后来单行刑法开始规定单位犯罪。新《刑法》典鉴于单位犯罪的客观存在与预防的必要性,规定了大量的单位犯罪。处罚单位犯罪,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实施的危害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当《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时,那就只能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即使事实上是由单位集体决定实施的,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如《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所以,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单位贷款诈骗罪,就只能处罚责任人。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般采取双罚制。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的原则。《刑法》分则有特殊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现有的规定看,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罚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如“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要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环境资源、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象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盗窃、敲诈勒索、诈骗(第266条规定的一般诈骗)、强*等“自然”型犯罪或者自古以来就认为具有道义上的“恶”的犯罪,通常与单位犯罪是不沾边的。单位成员犯这类罪的,实际上都是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如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决定并实施杀害商业竞争对手的,可以说是单位犯了杀人罪,但此种情况还是按自然人犯罪处罚。再如,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盗窃的行为也不能定单位犯罪。如刘某是某村办集体企业造纸厂厂长。建厂后为解决生产用电问题,工厂召集6人会议,一致同意窃用隔壁的某钢铁厂的电。结果窃用该钢铁厂13万度价值6万余元。这时单位就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对于单位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但对责任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定罪量刑方面应当考虑为单位利益方面的情节。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是否还应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某国有企业索要回扣23万元入了小金库,以奖金形式分给了职工,这构成单位受贿罪。但该公司后来被有偿转给了某工程局,并且被更名。此时,是否仍要追究该单位犯罪?应当追究,但此时仅处罚直接的责任人。因为该单位因被兼并更名已经“死亡”,所以再处罚原来的单位那就没实际意义,但要不要处罚兼并后的新单位?也不能,因为所犯之罪不是新的单位所实施的,不能任意扩大处罚。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认为: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处罚单位本身外,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即双罚制或两罚制。《刑法》第 3l条前段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分为两种情况:(1)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的法定刑,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相同(参见《刑法》第150条);(2)对单位判处罚金时,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较自然人犯罪轻的法定刑(参见《刑法》第386条与第387条)。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以及单位犯罪的特点,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也有例外情况,即有些犯罪法条表述为单位犯罪,但《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刑法》第31条后段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双罚制的,就实行单罚制。◆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况:(1)对并非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不实行双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对单位的过失犯罪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实行双罚。如《刑法》第137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处就没有实行双罚。(3)虽然属于单位犯罪,但因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因而不实行双罚,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刑法》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五、将刑法第161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如此规定,是因为该行为已经侵害了股东的利益,如果再对公司判处罚金,会进一步损害股东的利益。(4)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此时如同一个人“死亡”一样,追诉已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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