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标准
司法解释
业绩回放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8507712277
18507712277
邮箱:
13807805949@163.com
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B座6楼616号
站内搜索
业绩回放
宁明县黄某某,涉嫌贩卖600多克的毒品,一审被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
越南女子让黄X运输山货,岂料里面藏有珍贵动物,黄X因此被抓,经辩护——无罪释放
广西银行最大贪污案:雷X“死而复生”
不愤女友出轨掐死女友!卢XX故意杀人案一审被判死刑,经辩护二审判处死缓!
黄XX犯故意杀人罪 经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黄XX得以保住性命!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取保候审
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16年9月12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则及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给予取保候审: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
3.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规范
3.取保候审的若干问题研究
4.王某贩卖毒品取保候审案近日开庭
5.取保候审的解除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刑事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50771227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