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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买卖合同诈骗人民币800万元,韦律师成功辩护,刑期从无期降至十五年——周X林诈骗、合同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9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广西刑事辩护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至3月,被告人周X林、梁X利用伪造的某市祥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书,虚构祥星公司筹措收购甘蔗资金的事实,与被害人周X、李X泽、董X明分别签订了《食糖购销协议书》,并在收到被害人周X的货款人民币540000元、被害人李X泽的货款人民币1350000元、被害人董X明的货款人民币540000元后,向三人分别出具了伪造的祥星公司收款收据。

2006年3月至2007年月,被告人周X林、梁X以做白糖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李X泽、徐X龙等人的货款人民币共计6161900元。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X林的亲属经过委托,由韦荣奎律师为其出庭辩护,经过法院开庭,一审法院判决周X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在二审中,韦荣奎律师继续担任周X林的辩护人,在二审庭审中为其出庭辩护。

 

控辩交锋

公诉机关认为,周X林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同时,周X林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建议量刑为无期徒刑。

辩护人韦荣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周X林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能证实周X林实施了诈骗、合同诈骗的行为;虽然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但是,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完全应当认定周X林是本案的受害者。 

 

判决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周X林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周X林涉嫌诈骗、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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