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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宁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获利28000元,韦荣奎律师出庭辩护,一审判决成功保命——徐X宁贩毒案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7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广西刑事辩护律师;南宁刑辩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2日,侦查人员截停一辆龙州开往崇左的班车,从乘客方X清携带的纸袋中查获5块毒品海洛因,方X清称该纸袋是黄X借交给他的。(当天较早前,黄X借已经在乘坐出租车前往崇左的途中被侦查人员抓获)。第二天(12月23日),黄X借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劳X邦,后又抓获了徐X宁,并从徐X宁位于广东中山市东凤镇某小区32栋0403号住房中,搜出400多克毒品,低粉一袋;从该小区56栋0308号出租房中,搜出240多克毒品,底粉一袋,磨具一套。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徐X宁具体犯罪情节是:

2011年农历8月的一天,徐X宁及其同伙“四眼”以202000元的价格,向黄X借、劳X邦购买2块毒品海洛因,然后掺入底粉、进行加工后出售,共获利20000元,其中徐X宁分得13000元,“四眼”分得7000元。

2011年12月的一天,徐X宁、“四眼”通过劳X邦的介绍,以101000元的价格,向“上思婆”购买一块毒品海洛因,然后掺入底粉进行加工,加工后的毒品一半由徐X宁藏匿在其房内的保险柜内,一半由“四眼”拿去销售,供获利8000元,其中徐X宁分得5000元,“四眼”分得3000元。

    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特委托韦荣奎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目前本案一审已经终结。

 

控辩交锋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徐X宁为了谋取利益,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量刑为死刑。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认真研究了案情,通过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寻找到本案的诸多辩点。韦律师在庭审中明确向法院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徐X宁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徐X宁构成贩卖毒品罪,只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一、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徐X宁有非法销售毒品的行为;

第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徐X宁是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

第三、徐X宁“贩卖毒品”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第四、本案能够互相印证,也更加符合常理的事实,就是其“为了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因此本案只能认定徐X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决结果

根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徐X宁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徐X宁贩毒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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