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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审判探讨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7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青少年在生理和心智上的成长加速,社会高速发展带来的巨大物质变化和信息传播媒介的大幅增加带来各种观念的碰撞,令部分青少年的价值取向无所适从,以及大量农业人口到城市打工,留守青少年缺乏父母的约束和教育,都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增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结合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审理过程中进行教育,一方面重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姑息,通过法律和教育的双重手段,达到既惩罚犯罪,又治病救人的效果。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成因分析
  1、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在基层法院审判实务中,未成年人犯罪以盗窃、抢劫、抢夺的财产性犯罪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为主,故意伤害也是主要犯罪类型之一。未成年人犯罪通常表现为犯罪方式直,目的简单,财产性犯罪的标的物相对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刑法规定的八种重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负全部刑事责任。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现象。
  2、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从审判实务和大量报道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人沦为罪犯的原因中,家庭因素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大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均由于父母离异或长期在外打工无人管教而在社会上游荡,以致沾染恶习,放纵恶性。
  无论是疏于管教还是过于溺爱,或者过于严厉,不合格的教育方式都容易造成未成年人人格不健全,形成恶习,走上犯罪道路。
  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实务中的突出问题
  未成人犯罪现象的日益突出,不仅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更多威胁,也对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何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征进行审理,达到惩罚犯罪和治病救人的双重目的,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未成年人的鲜明特点是心理处于幼稚到成熟的过渡期,思想有所发展又尚不完全,自我意识增强同时又易受到外界影响,易产生逆反心理,但同时纠正恶习,完善人格的机会又较之成年犯为大。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识到,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不仅是开庭审判,数本卷宗,一纸判决的问题。一种学理上的观点认为,法官要达到公正,就应当效仿英美法系国家,在审判过程中处于消极和中立的地位。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要达到刑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正义、预防犯罪的目的,就必须让审判过程同时成为教育过程,法官在庭审中不仅要是一个公正的裁判者,也要是一名能够引导人、教育人的老师,不仅要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也要让被告人接受灵魂的触动,通过庭审过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形成正确的是非观,从而对审判后的帮教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为了达到既要惩罚犯罪,又要治病救人的目的,各地法院作出了种种探索,如在庭前通过其他法官或者专门机构人士担任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征等造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相关背景进行调查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告知其触犯罪名,但暂不确定具体刑罚,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待考验期届满视其表现再行决定是否给予刑事处罚和何种处罚的“暂缓宣判制度”,对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除司法机关内部档案外,消灭其前科的“刑罚消灭制度”,等等。这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得到推广,但是很多探索并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确化,某些尝试甚至是有违现行法律的,如暂缓宣判,《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宣判罪名和刑罚适用可以分开,同时,规定的考验期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且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各地操作随意性大,标准不一,达到的效果也难以从客观的水平上加以衡量。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专设的少年法庭,在基层法院因案源不足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而指定专人审理,指定法官因基层法院审判资源紧张,往往兼办其他案件,亦有未成年人案件不能全部由指定法官审理的情况发生。
  除了前述探索中的方法问题,还有诸多实体问题亟待解决。
  1、监护人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能够发现,造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中,家庭因素往往在十分显著的位置,即在部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中,其监护人是失职的,没有尽到应尽的教育责任,甚至起到了反面作用。按照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按照修订后的七十二条规定,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判处缓刑。因此,缓刑的大量应用,是未成年人审判中的常见做法。缓刑的好处在于,避免可塑性强的未成年人在监狱中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给予其回归社会的机会,使其能继续学业或者从事合法劳动,成为守法公民。但是由于其系未成年人,依然需要处于监护人的监护之下,而此时原来失职的监护人,是否又能够履行职责,帮助其顺利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2、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问题。虽然由于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已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可见其社会危害性。对此部分未成年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青少年帮教机构设置情况不一,落实情况不一,往往又被放归社会,如没有家长或家长管束不严,极易继续为害。如被告人蓝某某2007年犯盗窃罪,因系未成年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但其父本身即是有前科的惯窃,对其子漠不关心,蓝某某在缓刑期间又伙同不良青少年在外游荡,又因故意伤害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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