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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0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通常是由多种制裁措施构成的,如除了刑罚之外,还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具有一定联系,如都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制裁措施;都对受制裁人产生不利影响。但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具有以下区别: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与政治权,还可以限制或者有期、无期地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其他法律措施绝对排除对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涉及违法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时间也极为短暂。
  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对其他违法者不得适用刑罚。而其他法律制裁主要适用于仅有一般违法行为但没有构成犯罪的人,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于犯罪人(在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同时,也可以给予其他法律制裁)。
  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刑事审判机关适用,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而民事制裁由国家审判机关中的民事审判部门适用,行政制裁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适用,如此等等。
  4.适用根据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予以适用,而其他法律制裁则分别依照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适用。
  5.确立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即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规定刑种与刑度,而其他法律制裁可以由其他有关机关确立。如行政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无权规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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