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18507712277
18507712277
邮箱:13807805949@163.com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B座6楼616号
站内搜索

[原创]被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强奸了他人,是否能够认定强奸罪?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8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强奸罪,实施,认定,司法,法治

今天看到一个案例。

    甲乙二人去抢劫,在公园里遇到正在谈恋爱的丙(男)丁(女),甲乙在要求丙丁把身上的财物掏出来后,乙突然提出要丙去与丁发生性关系。丙自然不肯,丁也不愿意。看到丙的反抗,乙掏出刀子对丙说:如果你不去(意为与丁发生性关系),那么我就捅死你。在这种情况下,丙无奈,只好不顾丁的意愿,强行与丁发生了性关系。

    问题来了,坏人自然逃不出法网,但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却犯了难:甲乙构成抢劫罪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乙要求丙与丁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及丙在无奈之下强行与丁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该怎么定性

    看到这里,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是:乙、丙都构成了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要构成强奸罪,主观上要求违背了妇女意志,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乙虽然没有亲自与丁发生性关系,但其主观上有强奸丁的故意,客观上利用了其他手段(利用丙这个“犯罪工具”)对丁进行强奸,乙自然是构成强奸罪的。争议的焦点在于:丙是在乙的胁迫下实施的强奸行为,可以说这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但这个紧急避险的行为是否合适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此众议不一。

    《刑法》第21条对于紧急避险下了明确的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大多数的观点都认为,虽然丙的生命受到了胁迫,但其所实施的强奸行为违背了丁的意志,属于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行为,其构成强奸罪是毋庸置颖的。但该案中,检察院最终以丙的行为没有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为由撤回对丙的起诉。这一结果让大多数人都跌破了眼镜。

    如果从旧有的中国司法观念来说,无论是维护刑法尊严还是从维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认定丙构成强奸罪是合法且合理的。但从法治的角度来说,司法人性化在这个案例中得到了完美的体现,在生命权与性自主权发生碰撞的时候,在保护生命的情况下不得已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否值得原谅是生命重要还是维护别人的性自主权重要检察机关的认定无疑对这一疑问做了完美的诠释。可以说,这是司法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牌,提醒着我们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我们的法律体系,我们的司法实践,将一步步的走向开明。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刑事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