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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评价体系(一)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8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鉴定,交通事故认定

第一节 前言

  交通事故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复杂之处就在于,每一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后果都不相同,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更是错综复杂,人的原因、物的原因、环境的原因,以及各种原因的相互交织和渗透,使得交通事故认定更加难以把握。

  交通事故认定的核心内容是责任认定,但不能认为责任认定就是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认定的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事实认定、成因认定和责任认定三个方面,责任认定只是其中的一个内容。但事实认定和成因认定最终都是为责任认定服务的,事实认定是责任认定的基础,成因认定是责任认定的核心。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和理解交通事故事实认定和成因认定,才能正确把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章就是从交通事故事实认定、成因认定、责任认定三个方面全面论述交通事故认定,其中重点放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既是重点又是难点。长期以来,对如何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前人已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不断探索,其中以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确定当事人责任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但事故处理实践证明,侵犯他人路权的行为有时并不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而且同样是侵犯路权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而安全原则因为过于宽泛,最后成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法宝,只要想给当事人定责任,“未确保安全”就是最好的理由。显然,用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认定当事人责任具有局限性。因此有必要用新的思路、从新的视角对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进行重新认识和解读,并从中探寻新的交通事故认定理论,这就是本章将要重点阐述的内容。

  第二节交通事故认定

   一、交通事故认定的概念

  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所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过错、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所作的描述。上述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交通事故认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它国家机关或公安机关其它部门都无权对交通事故做出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家授权专门从事道路交通管理的部门,其主要管理业务包括:车辆与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交通事故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它涉及证据的收集与鉴定、事故成因的分析、当事人行为作用的评价、当事人责任的正确划分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因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交通事故做出认定。

  有人认为,人民法院也有权对交通事故做出认定,而且在实践中有些基层法院也确实这么做了。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人民法院的职能从性质上讲是国家仲裁和审判机关,它有权对所有民事、刑事、行政引起的纷争做出裁定和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有权对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中涉及的专业技术性问题直接做出否定或更改。专业技术性问题只有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做出的认定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法力无边。

  当然,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认定确属不妥,可以不予采信。但不予采信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更改或直接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人民法院应该委托做出认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权威部门重新做出认定,并以重新做出的认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是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所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

  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获取交通事故证据的三大途径和手段。

  (一)现场勘查。是指办案民警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涉及的车辆、人体、尸体、物体所处位置、以及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物证进行检查、勘验、固定、记录的全部活动。

  现场勘查的内容主要有: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摄像等。

  1、现场照相。是指现场勘查人员运用照相技术把现场真实情况、有关痕迹物证记录、固定的活动。现场照相是获取现场证据的重要手段。与普通照相不同,现场照相不追求艺术效果和美观,只要求客观真实、清晰可辨、一目了然。其最终目的是为认定交通事故提供证据。

  拍摄现场照片应按《交通事故勘验照相》标准进行操作。

  2、绘制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图是用投影原理,把现场遗留的各种交通元素、痕迹、物品、道路、地形等,按一定比例的图例和线型绘制在平面上的图形。现场图可以补充现场照相和文字记录不能完全表述的交通事故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与现场照相和勘查笔录起着相互印证的作用。

  现场图作为一种证据,要求不仅绘图者看得懂,而且没有到过现场的人也能借助现场图看懂所要反映的内容。因此,绘制现场图应做到图面整洁、线条流畅、图例正规、字迹清楚、比例恰当。

  绘制现场图应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标准进行操作。

  3、现场勘查笔录。是指现场勘查人员通过文字记载,客观真实反映现场勘查情况、证据收集情况、以及现场照片、现场图无法反映的有关证据固定的活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场勘查笔录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1)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

  (2)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现场道路和周围环境情况;

  (3)现场伤亡人员情况及救援简要过程;

  (4)现状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档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等基本情况;

  (5)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

  (6)通过呼气或唾液等方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

  (7)现场勘查民警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现场照相、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习惯上称为交通事故的三大证据。这三大证据完成了交通事故现场从路面到桌面、从室外到室内的转移,构成了处理和认定交通事故的基础,在事故处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调查取证。从广义上讲,现场勘查亦属于调查取证。但因其所具有的现场特性,以及涉及的取证范围较广,因此将现场勘查单列出来。这里所说的调查取证,是指现场勘查以外对有关交通事故事实进行查证的活动。

  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有:制作询问笔录、查证当事人身份、查询当事人驾驶资质、车辆来历及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交通事故的事实等。这里重点介绍制作询问笔录。

  制作询问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以及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其他人,通过问话的方式了解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并将问话的内容记录在案的活动。询问笔录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

  交通事故通过现场勘查,可以掌握大量的痕迹物证,并通过这些痕迹物证勾勒出交通事故发生的大致情况。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十分复杂,尤其是交通事故形成的过程,是一个稍纵即逝的动态变化过程,仅凭现场的痕迹物证,往往并不能准确反映交通事故的原貌,必须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体系。询问笔录正是全面了解掌握交通事故形成过程,并与现场痕迹物证相印证的重要证据来源。

  制作询问笔录,在刑事侦查中已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的理论,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询问笔录的参考。但交通事故询问笔录相较于刑事案件询问笔录要简单得多。这是因为除逃逸事故和个别冒名顶替事故外,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是明确的,无需花精力去甄别,这与刑事案件不一样。交通事故询问笔录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使当事人、证人能够如实反映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仅此而已。因此做好交通事故询问笔录并不需要太多的技巧,关键是要有责任心。一是在询问前要熟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要将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列成提纲,防止询问中遗漏;三是在询问过程中要善于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新证据,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与现场勘查的情况不一致时,要及时甄别真伪,排除矛盾,取得突破。如此制作的询问笔录,就能够满足与现场勘查搜集的证据相互印证的需要。

  (三)检验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为解决交通事故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方法依法对交通事故中的人体、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交通事故的证据要求也随之提高,由此使检验鉴定在交通事故认定中的作用也日益显现。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根据检验鉴定内容的不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法医类检验鉴定。包括死亡鉴定、人体损伤与事故成因分析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生物物证检验、法医酒精检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

  (2)痕迹类鉴定。包括车体痕迹鉴定、地面痕迹鉴定、轮胎痕迹鉴定、衣着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等。

  (3)专项类检验鉴定。包括车辆行驶速度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道路鉴定、理化检验、声相资料检验鉴定、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心理测试等。

  三、交通事故认定的核心内容是分析确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

  准确分析确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准确判断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基础,原因找准了,当事人行为的作用和责任也就明晰了。

  (一)交通事故成因的分类。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做出如下分类:

  (1)从交通事故定义的角度,交通事故的原因可以分为当事人的过错原因和意外原因。

  当事人的过错包括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客观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和其他错误或不当的行为。意外原因是指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所造成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主要是指自然的原因,如地震、雷击、山洪、泥石流等。不可预见的原因是指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无法预知预见。如正常行驶中的轮胎爆破、因质量引起的机械事故等。

  (2)从宏观分析的角度,交通事故的原因可以分为人的原因、车的原因、路的原因和环境的原因。

  人的原因分为车辆驾驶人的原因、行人的原因及其他人的原因。

  车的原因分为车辆设计上的缺陷、性能不良、车辆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

  路的原因分为道路设计缺陷原因、路面质量原因、道路安全设施缺失原因等。

  环境的原因分为天气原因、交通条件原因。

  (3)从当事人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角度,交通事故的原因可以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主要原因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原因。次要原因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原因。

  (4)从原因与结果联系的紧密程度的角度,交通事故的原因可以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不需要借助外力能够直接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不能单独引起交通事故发生,必须借助外力才能对交通事故发生作用的原因,通常是指促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条件或加重事故后果的原因。

  (二)交通事故成因认定的要求。交通事故成因认定的实质是确定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分析又十分抽象,是用已知的事实去推断未知的事实,所以交通事故原因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最不容易把握的难点。必须依照下列工作要求进行认定:

  1、交通事故成因认定必须是在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是要在事故发生过程清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清楚的基础上,运用证据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2、分析交通事故成因应做到客观、全面、具体、缜密、层次分明。

  3、论证因果关系应条理清楚、论证周密、逻辑合理、有理有据,注意分析因果关系之间必然的内在的逻辑联系,在分析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4、在全面分析交通事故成因的基础上,明确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分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奠定基础。

  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将在第四节专门论述。

  四、当事人责任是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和过错大小所做的结论。这种结论从性质上讲属于定性的结论。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是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而作用大小和过错的严重程度都无法定量,所以交通事故责任也无法定量。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是定性定量的描述,这是认识上的误区。

  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定性的结论,对于正确认识和理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十分重要。定性的本质就是判断,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现象做出主观上的分析和评判。分析和评判依赖于人的知识、经验、阅历等,所以定性的评判会因人而异,出现不同结论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常会出现不同意见争论的情况,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定量的评判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定性属性,决定了责任认定只能做到相对合理。之所以这样定位,是因为作用大小和过错严重程度的比较都是相对的,所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合理性也是相对的。换句话说,做出的责任认定只要是合理的就是正确的。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合理,将在第八节中专门论述。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归纳以上内容,交通事故认定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的认定:一是交通事故事实认定;二是交通事故成因认定;三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三个方面的认定构成了完整严谨的交通事故认定体系,事实认定是基础;原因认定是核心;责任认定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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