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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病假折抵年休假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8日 南宁刑事大律师  Tags: 条例,劳动合同,病假,职工,公司

时女士于2010年元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三个月前,她因胃病需要医治,向公司请了7天病假。最近几周,当她提出要休年休假时,却被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按规定她的年休假只有5天,而她的病假休了7天,病假折抵年休假后,她还多休了2天,公司不追究这2天已经是对她的额外照顾了。

  时女士的遭遇很具有代表性,针对用人单位能否用病假折抵年休假的问题,南宁律师表示应当视情况而定。

  一方面,病假与年休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病假是职工为治疗疾病而必须休息治疗的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职工患病时,用人单位应给予治病休息时间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须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年休假是指用人单位不管职工是否患病,均必须给予的休息日。

  另一方面,将病假折抵年休假有条件限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才不享受年休假;而时女士所请病假仅7天,决定了公司仍必须对她给予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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